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关于准予广发金管家抗通胀通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4238号)准予,由广发金管家抗通胀通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合同》”)自2023年3月20日起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或“广发资管”),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或“交通银行”)。根据《操作指引》及《集合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合计划自集合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本集合计划将于2026年3月19日到期(如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到期日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合同》的有关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15: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或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各项投票方式的起止时间有所差异,具体详见下文)。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6日,该日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管理人网站(https://www.gfam.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4)以上各项及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原件(否则视为无效)和所需相关文件于前述投票时间内(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方式送达至以下大会收件人处: 收件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2楼前台 联系人:梁丹丹 联系电话:95575 电子邮件:95575@gf.com.cn 邮政编码:5106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5年10月20日09:30起,至2025年12月5日15:00以前(以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如需)可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见短信,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投票意见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 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不适用于机构持有人。 (三)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5年10月20日09:30起,至2025年12月5日15:00以前(以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份额持有人可拨打管理人客服电话(95575),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管理人也可主动与有预留联系方式的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不适用于机构持有人。 (四)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5年10月20日09:30起,至2025年12月5日15:00以前(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互联网通道进行投票。 份额持有人(仅适用于销售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持有人)可自行通过易淘金APP参与本次投票。 份额持有人(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可自行通过(https://www.gfam.com.cn/ml)进行网络投票。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也可通过短信等方式向份额持有人发送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网络投票的路径,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进行投票操作。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页面进行投票时,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核实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份额持有人权益。 网络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不适用于机构持有人。 (五)其他说明 1、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表决意见。 2、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或系统记录之日)起至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五、授权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合同》的约定,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数计算,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以及所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额,以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授权委托书样本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www.gfam.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及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纸质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亲自参与投票的,则以其亲自投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5、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意见。 6、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集合计划根据本公告“九、二次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由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本集合计划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有效非纸质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5、如果同一委托人只存在纸质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以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七、本次通讯会议方式有效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次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管理人按《集合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管理人按集合合同约定通知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在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集合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按规定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八、决议生效条件及公告安排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次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本次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关于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将自表决结果最终形成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次会议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二次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集合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是通讯开会形式,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如果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最新有效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575 联系人:张紫欣 传真:(020)31420467 网址:https://www.gfam.com.cn/ 电子邮件:95575@gf.com.cn 2、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电话:95559 3、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十一楼 联系人:郑晓晓、陈睿君 联系电话:(020)83569500、(020)83569605 邮政编码:510000 4、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十一、重要提示 1、请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集合合同》的规定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集合合同》的规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集合计划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变更产品名称、变更产品管理人、变更产品基金经理、变更存续期限、变更投资范围、变更投资策略、变更投资限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估值方法、变更申购费、变更赎回款项支付时间等以及进行份额折算(如需),并相应修订产品法律文件。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议案需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成功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产品变更管理人等转型方案,提议授权管理人办理本产品转型变更及转型变更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附件二:《关于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关于准予广发金管家抗通胀通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4238号)准予,由广发金管家抗通胀通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合同》”)自2023年3月20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或“广发资管”),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或“交通银行”)。根据《操作指引》及《集合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合计划自集合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本集合计划将于2026年3月19日到期(如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到期日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合同》的有关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为管理人唯一股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本集合计划相应变更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二)本次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等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获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此次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本次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基金经理 产品投资经理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焦阳”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程琨”。 (四)变更存续期限 存续期限从“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变更为“不定期”。 (五)变更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增加“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六)变更投资策略 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动相应增加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以及修改港股、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七)变更投资限制 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动相应修改投资限制,删除“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条款,并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 (八)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3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九)变更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 (十)变更申购费:A类计划份额的申购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收取申购费率从“0”变更为“1000元/笔”,其他不变。 (十一)变更赎回款项支付时间:“T+5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变更为“T+7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阅附件五:《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三、变更方案要点 (一)赎回选择期 本次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等),各类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转出均不收取赎回费,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选择期安排 管理人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等。 (三)《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变更,《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将由广发基金届时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选择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若持有人不选择,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四)对于通过原为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申购、且该销售机构仍然销售转型后的基金、在赎回选择期未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自动变更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据《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原销售机构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对于通过原为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申购、且该销售机构未销售转型后的基金、在赎回选择期未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统一变更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选择期结束后,若投资者已自行开立广发基金直销账户的,广发基金代为将投资者持有的份额转托管至广发基金直销账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基金直销平台进行后续业务操作;若投资者未开立广发基金直销账户的,广发基金将统一为投资者开立广发基金直销账户,并将投资者持有的份额转托管至广发基金直销账户,若投资者的开户信息不完整,该账户的后续业务操作将受到限制,投资者需要在广发基金直销平台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信息并完成相关操作后,该账户才能正常交易;若因投资者个人原因未能开立广发基金直销账户,广发基金统一将这部分投资者持有的份额转托管至由广发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临时账户下,投资者在《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需对持有的份额通过广发基金提交申请进行重新确认和登记,将对应份额确认至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上,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投资者方可依据《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在投资者完成“确权”前,登记在临时账户的份额及其相应的收益分配方式统一为红利再投资,收益分配后的全部份额将继续登记在广发基金开立的临时账户,直至持有人完成“确权”。转托管的时间为《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一交易日。 (五)管理人有权在《广发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进行份额折算,如进行份额折算,具体折算方案和折算结果将另行公告。 (六)本集合计划将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变更注册的相关交接手续,届时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四、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议案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有必要,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如果本次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次议案。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赎回选择期后无法申购赎回的风险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变更,为保证顺利实施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方案,广发资管可根据相应要求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业务,暂停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以后续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投资者存在赎回选择期结束后、广发基金开放申赎安排前无法申购赎回的风险。 附件三: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gfam.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为: )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集合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集合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意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份额持有人申购本集合计划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五: 《广发资管盛世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