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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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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5-038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在董事会中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席位。公司于同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做出决议,选举林凤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见附件),其将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林凤崎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林凤崎,女,1980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同益中特种纤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部工程师;北京同益中特种纤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车间主任;北京同益中特种纤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副经理;北京同益中特种纤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经理;北京同益中特种纤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同益中特种纤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山东生产基地负责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山东生产基地负责人;现任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凤崎女士持有公司358,5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5-037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南二街17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兴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苏敏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赵曰健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3.01、议案3.02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侦、崔红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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