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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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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38 证券简称:中国海油 公告编号:2025-029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或“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集团”)计划自2025年4月9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集中竞价方式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系统场内交易方式分别增持公司A股及港股股份(含港股通),拟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本数)(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截至2025年10月8日,中国海油集团累计增持公司港股股份22,0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31,506,654元(不含税费)。 ●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等。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注: 1、上表为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2、上表中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一致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 注: 1、上表中的港股股份增持金额为人民币实际结算金额(不含税费)。 三、增持计划实施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等。 (二)本次增持计划是否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是(否 (三)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实际增持数量是否未过半或未到区间下限50% (是(否 截至2025年10月8日,原定增持计划期间已过半,实际增持金额合计未到计划金额区间下限的50%,主要是受股票市场价格波动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等因素影响。中国海油集团后续将依照本次增持计划,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四)增持主体是否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是(否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中国海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938 证券简称:中国海油 公告编号:2025-028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2025年A股中期股息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666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6月5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5年中期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即股息分配)方案现已经本公司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2025年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中期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港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不适用本公告。 3.分配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派发2025年中期股息每股0.73港元(含税)。股息以港元计值和宣派,其中A股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折算汇率以董事会宣派股息之日前一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中间价平均值1港元折合人民币0.91249元计算,金额为每股人民币0.66612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本次A股中期股息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A股股数2,99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6612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91,698,800.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于股权登记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向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将于红利发放日由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发放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66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66612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9951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9951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66612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10-84520883 特此公告。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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