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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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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4 股票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5-045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5年9月26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星期二)下午4:00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8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黄申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8人调整为224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保持不变,为1,0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906.00万股,预留94.00万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额调整为994.4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为921.4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为73.00万份。
  关联董事田华臣、杨林、张清、杜玉雄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90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4名激励对象授予921.40万份股票期权。
  关联董事田华臣、杨林、张清、杜玉雄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2334 股票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5-047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月【】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30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906.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80元/股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30日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921.40万份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7.68元/份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90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4名激励对象授予921.4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
  2、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2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26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相关权益。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30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3、首次授予人数:32人。
  4、授予价格:4.80元/股。
  5、首次授予数量及分配情况: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0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1,380.060万股的1.11%。
  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和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期限内。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上市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一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
  2、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资产剥离或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等特殊事项,则从特殊事项实施完毕年度起对业绩考核目标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事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下同。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按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挂钩,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方法如下: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具体如下表所示:
  ■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30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3、首次授予人数(调整后):224人。
  4、行权价格:7.68元/股。
  5、首次授予数量及分配情况(调整后):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21.4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1,380.060万股的1.13%。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1)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相应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行权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一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
  按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各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挂钩,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方法如下: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具体如下表所示:
  ■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2025 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拟获授本激励计划的5.6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作废处理。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8人调整为224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保持不变,为1,0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906.00万股,预留94.00万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额调整为994.4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为921.4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为73.00万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以授予日收盘价进行预测算。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60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09%、25.33%、22.40%(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深圳综指最近一年、二年、三年的历史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916%、0.8318%、0.7149%(公司历史股息率)
  (三)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成本摊销情况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相关权益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激励对象股票权益行使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合法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权益的条件。
  3、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90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224名激励对象授予921.40万份股票期权。
  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授予日前6个月内,公司副总裁徐铁柱作为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行权买入公司股票32.00万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首次授予的登记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英威腾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2334 股票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
  2、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2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26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2025 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拟获授本激励计划的5.6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作废处理。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8人调整为224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保持不变,为1,0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906.00万股,预留94.00万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额调整为994.4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为921.4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为73.00万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英威腾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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