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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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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筹划境外子公司分拆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公告编号:2025-039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筹划境外子公司分拆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新水泥”)决定终止筹划境外子公司分拆上市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止筹划本次分拆上市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筹划将下属全部实际开展生产经营的境外资产整合至拟由华新水泥或其附属公司设立的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拟分拆子公司”)旗下,并拟申请将拟分拆子公司分拆至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境外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论证,由于本次分拆上市所需时间超出预期,结合公司目前海外业务稳定增长的情况并考虑未来市场变化,存在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前,公司届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子公司的净利润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进而不再满足《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后,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分拆上市。
  二、终止筹划本次分拆上市对公司的影响
  终止筹划本次分拆上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未来整体战略规划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公告编号:2025-037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及A股证券简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拟变更为:HUAXIN BUILDING MATERIALS GROUP CO., LTD.
  ● 公司证券简称拟变更为:华新建材
  ●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公司拟变更的证券简称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的证券简称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情况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10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A股证券简称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中文名称由“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由“HUAXIN CEMENT CO.,LTD.”变更为“HUAXIN BUILDING MATERIALS GROUP CO., LTD.”,公司A股证券简称由“华新水泥”变更为“华新建材”,公司A股证券代码“600801”保持不变。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理由
  公司从上市之初近二十年来,通过实施一体化发展战略、环保转型发展战略、海外发展战略和新型建筑材料的业务拓展战略,先后增加了商品混凝土、骨料、水泥基高新建材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环保业务,国内国际水泥工程总承包、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的装备与工程承包等相关业务,成功从一家地方性水泥工厂,发展成为业务覆盖国内 17 个省/市/自治区和海外20个国家,拥有 300 余家分子公司,涉足水泥、混凝土、骨料、环保、装备制造及工程、新型建材等领域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的全球化建材集团。
  公司现有名称中的“水泥”已不能完全涵盖公司业务类型,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将实现经营范围与公司名称的相符,准确诠释本公司定位,更好呼应企业愿景,品牌价值进一步赋能公司,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拟变更公司名称为“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A股证券简称为“华新建材”。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的风险提示
  1、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公司拟变更的证券简称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的证券简称为准。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有关的各类需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营业 执照、印章、银行账户、税务登记文件等各类证照文件中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事项;办理 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证件变更;办理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名称变更、房地产权 利人名称变更、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权利人名称变更等在内的全部相关变更登记、审批或备案手续。
  3、本次公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署的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合同的效力。公司更名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更名后的公司承继。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后,公司将对相关规章制度、证照和资质等涉及公司名称的文件,一并进行相应变更或登记备案。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公告编号:2025-035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0月24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0月24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2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24日
  至2025年10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2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25年10月9日在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并向每位股东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提醒信息后,可根据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通道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受委托代表人凭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代理人凭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帐户卡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外地股东可凭有关证件的传真由公司进行登记;
  4、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5、拟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请在会议登记时进行登记。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代表住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法: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
  联系人:诸子涵女士、王涛先生
  联系电话:027-87773898
  传真:027-87773992
  邮编:430073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证券代码:60080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五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257.8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7,899.56万股的 0.124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根据《管理办法》,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1人,为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本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24 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获得其他必要批准(如适用)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达成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将失效。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十二、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符合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报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1人,包括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的本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由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不晚于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如有)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三)由本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涉及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人士,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
  二、本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257.80 万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07,899.56万股的 0.124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无已生效的存续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
  1、#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均参与本公司日常运营。在董事会审议本计划及与之相关的议案时,该(等)董事须回避表决;在本计划执行过程中,该(等)董事不参与管理。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本公司将于本计划及相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本计划下授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进一步审议通过后向激励对象授出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将届时由董事会决定,授予日必须为A股交易日。本公司应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达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授予并完成登记。若本公司未能于前述期限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出的A股限制性股票将失效,且3个月内本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公布当天及前30日(如披露年度报告或年度业绩公告则为公布当天及前6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日期的,该等期间分别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或60日期至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推迟发布之日;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3、本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披露之日;
  4、本公司有任何未公布内幕消息;
  5、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披露之日;
  6、中国证监会、上证所及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指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和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的,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收回。
  激励对象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计划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本公司股份还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届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本计划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2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9.2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股票。
  二、本计划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A股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18.48 元/股的50%,为 9.24 元/股;
  (二)本计划草案A股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15.54 元/股的50%,为 7.77 元/股。
  第八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统一以 2027 会计年度末的考核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1、考核指标和要求
  考核指标为“相对全面股东回报”和“每股收益年复合增长率”。
  (1)相对全面股东回报
  ■
  注1:全面股东回报(TSR) =(期末股票价格–期初股票价格+期间股息)/期初股票价格,其中,期末股票价格按2027年11月1日至2028年月2月29日期间的交易日平均收盘价核算;期初股票价格按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交易日平均收盘价核算;期间股息按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际执行的累计股息;核算按期末对股价和股息进行复权调整。
  注2:相对全面股东回报综合分位水平=A股对标组分位水平×A股权重+境外股对标组分位水平×境外股权重,其中A股与境外股权重分别采纳65%和35%。
  “相对全面股东回报”采用和对标组对标所处分位水平的方式。
  公司作为同时在 A 股和港股上市的建材行业领先企业,核心业务为水泥的生产与销售,同步覆盖混凝土、骨料等上下游关联业务,并依托全球化布局推进海外水泥及新型建材业务拓展。依据中证行业分类,公司所处行业为建筑材料。考虑具体产品细分领域、境内外产能规模、区域市场规模及业务模式等核心特征,为精准体现双上市平台属性及全球化发展战略,公司选取与主营业务相近、业务模式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对标组由“境外股对标组”和“A股对标组”两个对标组构成,其中:境外股对标组包括在港上市的领先水泥企业(含华新水泥)和全球领先水泥企业,共计9家;A股对标组包含在A股上市的领先水泥企业和建材企业(含华新水泥),共计12家。
  (2)每股收益年复合增长率
  ■
  注1:每股收益=(净利润±公司处置资产所产生的税后损益±商誉和长期资产税后减值)/加权平均已发行股数。
  2、考核得分的计算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 = ∑考核指标得分 x 考核指标权重,其中各项考核指标计分标准和权重,具体如下:
  ■
  ■
  3、考核得分和解除限售比例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和对应年度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为:
  年度解除限售比例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 / 100
  公司按上述规定的考核目标与计算规则确认当期解除限售比例。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本公司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本计划三年业绩期内的平均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达到或超过0.8,才能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如未达到0.8,则获授的计划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将不予解锁,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相对全面股东回报”与“每股收益年复合增长率”。相对全面股东回报指标是衡量股东回报的核心指标,能够直观反映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及对股东的回报水平,与公司 “A+H” 双上市平台的股东价值管理需求高度适配;每股收益年复合增长率是衡量公司盈利质量与速度的关键指标,可直接体现企业盈利的持续增长能力,客观反映公司在主业经营、成本控制、市场拓展等核心环节的实际成效,与公司践行成为全球领先的跨国建材企业的战略目标一致。前述目标水平的设定系结合公司当前战略规划、核心经营目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综合论证后由董事会审议确定。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在保障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同时,极具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另一方面,能有效引导激励对象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稳定实现,最终实现公司、股东与激励对象的长期共赢。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挑战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A股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 (1 +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 (1 + n) ÷ (P1 +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A股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 (1 +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 (P1 + P2×n) ÷[P1× (1 +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本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全部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全部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A股限制性股票的单位公允价值(成本) = 授予日A股市场价格 –授予价格。假设以本计划A股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18.48 元作为授予日A股市场价格进行测算,为每股 9.24 元;最终授予日A股市场价格以实际授予日A股收盘价为准。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2,578,000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23,821,333.00元,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本计划下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市场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份年度审计报告并结合本计划规定的调整机制计算结果(如有)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四)本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披露。
  (五)本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六)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七)本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八)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将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注,其中网络投票仅适用于A股股东),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单独统计并披露。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日并予以公告。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于授予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及作出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公司未能于前述时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A股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四)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由本公司根据本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授予日必须为A股交易日。
  (五)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激励对象将认购A股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本公司要求缴付于本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得将认购权转让其他人。
  三、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本公司应当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经上证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外,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若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由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及/或股东会(视乎情况而定)批准,有关A股限制性股票的条款其后如有任何修改,均亦须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及/或股东会(视乎情况而定)批准。若有关更改时根据本计划的既有条款自动生效,则上述规定并不适用。
  4、公司董事会修改本计划条款的权力如有任何更动,必须经股东会批准。
  5、经修订后的本计划条款应当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相关规定。
  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6、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经上证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承诺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证所、香港联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证所、香港联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文件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激励对象即享有其所获授A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东权利。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依据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本计划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A股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激励范围内的,其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变更后不在激励范围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A股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若激励对象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A股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达到国家和本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后返聘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和股利不作变更,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其个人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激励对象退休但未被公司返聘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和股利不作变更,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和股利将不作变更,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的A股限制性股票和股利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 (1 +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 (1 + n) ÷ (P1 +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 + 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 (P1+ P2×n) ÷[P1×(1 + 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前,应向上证所申请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上证所确认后,及时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
  第十五章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计划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9日
  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公告编号:2025-034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亲自出席董事8名,董事陈婷慧女士由于其他公务安排,书面委托董事Martin Kriegner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永模先生主持。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如下重要决议: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A股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详情见于同日披露的公司2025-037公告《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及A股证券简称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详情见附件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详情请参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25-035公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详情请参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25-036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方案》。
  5.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董事李叶青先生、刘凤山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详情请参见同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关于公司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董事李叶青先生、刘凤山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同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鉴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现建议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公司《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总裁李叶青先生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变更涉及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
  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编号:2025-038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日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明进华先生主持。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监事会会议经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导向作用,有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进行,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公告编号:2025-036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续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拟使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225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45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回购数量不低于129万股且不超过258万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或授予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份额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5 年10 月3 日,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一一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第29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项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A 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的基础上,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A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二) 拟回购股份种类
  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由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回购期限内回购金额或回购股份数达到公司预期目标,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至该有权决策机构决议终止本方案之日提前届满。
  2、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225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450万元(含),用于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具体情况如下:
  ■
  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5元/股进行了上述测算。
  本次回购的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225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45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3,225 万元和上限6,45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5元/股测算,拟回购数量为129万股-258万股。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并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
  (九)本次回购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按中国会计准则,截至 2024年12月31 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695.1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02.91亿元,流动资产157.91亿元,以本次回购资金上限6,450万元计算,约占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为 0.09%、0.21%和 0.41%,占比较低。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综合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本次回购的实施不会对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包括A 股及H 股,下同)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本次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经书面征询,下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业绩及未来发展看好,存在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详情如下:
  单位:股
  ■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购买股票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董事会作出本回购方案之决议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于董事会作出本回购方案之决议日前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杜平、梅向福、徐钢、叶家兴、汤峻等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回购期间的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存在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后续有实施股票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如果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 年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届时公司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后续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办理本次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等;
  3、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6、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或授予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份额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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