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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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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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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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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岁宝)银行贷款提供金额共计0.95亿元担保;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黑岁宝银行贷款提供金额0.31亿元担保。本次担保金额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后公司为黑岁宝提供的担保总额(即已签订担保协议金额)6.42亿元,其中担保余额(实际放款金额)为6.42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5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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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2025年4月23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6月20日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2025年度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度总计不超过14亿元的担保,其中为控股子公司黑岁宝提供的担保额度为8亿元。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担保期限内,在不超过担保总额的前提下,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临2025-006号公告,2025年4月25日临2025-011号公告,2025年6月21日临2025-022号公告)。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债权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3、债务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叁仟万元整
  6、担保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该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收费用)等。本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本合同无效。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甲方、乙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反担保情况:无。
  (二)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债权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3、债务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叁仟万元整
  6、担保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该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收费用)等。本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本合同无效。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甲方、乙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反担保情况:无。
  (三)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债权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3、债务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叁仟伍佰万元整
  6、担保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该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收费用)等。本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本合同无效。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甲方、乙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反担保情况:无。
  (四)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3、债务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叁仟壹佰万元整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8、反担保情况:无。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14亿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1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即已签订担保协议金额)10.2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3%,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10.2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实际放款金额)总计8.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9%,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8.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9%;逾期担保累计数量0元;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0元。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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