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2149 证券简称:西部材料 公告编号:2025-040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保证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于近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有关规定,会议经民主讨论、表决,选举张雪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张雪华女士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张雪华女士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将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工代表董事的职责。张雪华女士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张雪华女士简历 张雪华,女,1982年生,中共党员,博士,高级工程师,2007年6月进入西部材料公司。历任西部材料公司计划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计划管理部部长兼市场部部长、运营管理部部长兼信息管理部部长、机关第二党支部书记。2023年7月至今,任公司联合技术中心主任、联合技术中心党支部书记;2023年7月至今任控股子公司西安菲尔特金属过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5年6月至今任控股子公司西安西材精铸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雪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149 证券简称:西部材料 公告编号:2025-039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西段15号西部材料会议中心会议室-1;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延安先生;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38人,代表股份167,701,8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5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64,600,0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5人,代表股份3,101,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6人,代表股份3,104,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5人,代表股份3,101,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3%。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相关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2%;反对6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7%;弃权7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828%;反对6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86%;弃权7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13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7%;反对5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1%;弃权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801%;反对5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51%;弃权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8%。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65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0%;反对9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3%;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887%;反对9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491%;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系逐项表决议案,各子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4.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53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69%;反对1,0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7%;弃权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552%;反对1,0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49%;弃权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54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5%;反对1,0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6%;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612%;反对1,0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616%;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03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55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4%;反对1,0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0%;弃权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158%;反对1,0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199%;弃权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43%。 4.04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50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6%;反对1,1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4%;弃权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599%;反对1,1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469%;弃权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32%。 4.05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65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7%;反对9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8%;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26%;反对9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00%;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4%。 4.06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54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2%;反对1,0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4%;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419%;反对1,0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87%;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4%。 4.07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52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5%;反对1,0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2%;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431%;反对1,0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255%;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4%。 4.08审议通过《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54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6%;反对1,0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9%;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033%;反对1,0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72%;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4%。 4.09审议通过《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38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8%;反对1,2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6%;弃权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814%;反对1,2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050%;弃权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刘瑞泉律师及王阳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