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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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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5-06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9月13日、2025年9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号、2025-067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9月13日、2025年9月20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344人,共持有365,517,675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898%,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78,107,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35人,代表股份87,409,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0%。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51,029,893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700%。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7,077,797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24%。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第1-3项提案。同时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4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36,163,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92%,反对29,193,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70%%,弃权1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8,428,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6.5605%,反对29,193,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3.2570%,弃权1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825%。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9,085,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3281%;反对29,188,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6246%;弃权1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73%。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64,72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7%,反对6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1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6,988,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0950%,反对6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7066%,弃权1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983%。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7,645,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668%;反对6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817%;弃权1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14%。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36,140,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29%,反对29,222,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49%,弃权1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8,405,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6.5345%,反对29,222,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3.2899%,弃权1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755%。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9,06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3213%;反对29,21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6331%;弃权1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55%。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64,436,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3%,反对9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2%,弃权1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6,701,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7687%,反对9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709%,弃权1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604%。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7,358,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22%;反对9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762%;弃权1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16%。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徐漫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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