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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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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九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九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九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九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九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九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九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九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九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九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附件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或“监事”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统一将“或”调整为“或者”。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4.其他仅涉及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说明。
  附件4:《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项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民主评议等民主形式产生。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提名的候选人均由董事会进行形式审查后参加选举,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获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投票人分别拥有与应选出董事席位数相等的投票权,投票人既可以选择把所有投票权集中于一人,也可分散于数人,获得票数多者当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在选举中单独计算。
  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续保存。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或“监事”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统一将“或”调整为“或者”。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4.其他仅涉及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如下: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说明。
  附件6:《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董事会工作程序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董事的职责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出席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监督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参与协调董事会、管理层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六)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深交所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之承诺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董事的其他要求
  (一)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二)董事须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掌握董事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三)董事的素质要求:
  1.具有正直的品质和高度的责任心。董事须拥有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对自身行为负责。
  2.具有敏锐的判断力。董事须具备能够对各方面问题作出明智的、成熟的判断能力。
  3.掌握较丰富的财务知识。董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考核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标。
  4.具备团队意识。董事应具备团队意识,乐于倾听他人意见,具有较高的交流能力,同时能够敢于正视并公开讨论公司面临的敏感问题。
  5.董事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个人成就。
  第七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民主评议等民主形式产生。
  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1.提名委员会考察、选拔董事候选人。
  2.提名委员会拟定董事候选人名单。
  3.提名委员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董事会。
  4.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确定董事会推荐的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1.提名股东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三十日前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股东提交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审核,若提交的董事候选人资格不符合董事任职基本条件,提名委员会须于股东会召开二十五日前将否决意见反馈给提名股东。
  提名股东须于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重新拟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董事提名权。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的确认
  (一)提名委员会对各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
  对符合董事任职基本条件的候选人,提名委员会不得无故否决。
  提名委员会有权了解董事候选人与董事任职条件有关的身份和背景资料,如提名委员会认为资料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提名方补充董事背景资料和提名人的资料,拒不补充或者补充但仍故意造成资料不充分的,提名委员会可以拒绝提名。
  (二)提名委员会汇总审核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董事会,董事会确定最终提交股东会的候选人名单,并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其有关资料。
  第九条董事的选举
  (一)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外,董事候选人均参加董事选举,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获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二)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三)为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在选举中单独计算。
  第十条新董事在当选之后的一个月内,应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一式三份,并经律师鉴证后,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列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可以就董事隐瞒《公司法》规定的不适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者《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的虚假陈述向证券监管机构举报。
  第十二条当选的新董事须接受辅导和培训
  辅导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接受董事会安排的辅导,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明确董事的责任及履行职责的相关知识。
  (二)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熟悉公司情况,阅读公司近三年的年报、有关董事会会议资料及公司其他信息;同时与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接触和交流,了解公司的运作状况,走访公司员工等。
  第十三条新董事的辅导和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和落实。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董事的失误责任及赔偿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董事的更换原则
  (一)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三)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四)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的绩效考核和报酬事宜,每年进行一次,年报前进行。在对董事个人进行考核并确定报酬时,该董事应该主动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个人的考核和报酬决定。
  第二十一条董事业绩考核的标准
  对董事业绩进行考核包括以下内容(括号为权重参考标准):
  (一)敬业情况(15%)
  1.董事会会议出席率(5%);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率(5%);
  3.股东会出席率(5%)。
  (二)工作贡献(70%)
  1.董事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情况(35%);
  根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次会议决议的重要程度和该董事在此项决议上的表决情况,考核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2.董事对公司业绩和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贡献和作用(35%);
  包括两部分:①对公司经营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和贡献情况(包括在董事会会议上的个人发言、见解、所提建议以及对公司经营项目的关心和贡献情况);②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所提合理化建议和贡献情况(包括对公司治理的推进和董事会的工作建议和贡献情况)。
  (三)个人综合素质(15%)
  个人综合素质的考核内容如下:
  1.行业知识;
  2.市场知识;
  3.财务知识;
  4.商业判断能力;
  5.领导能力;
  6.企业管理能力;
  7.危机反应能力;
  8.沟通能力;
  9.团队意识;
  10.战略远景。
  第二十二条董事业绩考核的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前条董事业绩考核内容和权重参考标准确定指标考核体系;
  (二)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董事业绩进行定量和定性考核;
  (三)将考核结果报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董事的津贴
  (一)公司非专职董事(含董事长),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二)在公司内同时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按照所任职岗位领取相应报酬,不再给予董事专项报酬或者津贴。
  (三)公司专职董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薪酬标准,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核定津贴数额,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四)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参加董事会安排的培训所发生的交通费、培训费和食宿费由公司负担,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设置战略决策、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五条当董事会中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低于法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发出召集补选董事或者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含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的权力
  (一)董事会的融资、投资和财产处置权
  1.批准公司的融资方案和政策。
  2.决定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投资和资产处置权。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3.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单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担保行使决定权。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4.有权确定的风险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债券、产权、期货等市场的投资;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5.有权决定公司不超过公司总资产0.5%的对外捐赠。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二)董事会的人事权
  1.批准公司组织机构方案。
  2.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说明书。
  4.制定和批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5.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总裁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6.考核管理层的业绩。
  7.聘任法律顾问。
  8.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董事会的宏观调控权
  1.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董事会工作的高效性和科学性。
  2.界定董事会职责和管理层职责。
  3.洞察公司前进中的阻碍并把握变化的方向,提议公司战略方向上的转变。
  4.确认董事会的信息需求并安排及时的信息供给。
  5.审视董事获得的信息,确保其准确性和充分性。
  6.分析公司面临的重大商业机会与威胁,提出战略方案。
  (四)董事会的雇员关系监督权
  1.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职业道德。
  2.监控公司的招聘和员工发展,保证公平与合理的晋升机会。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如有上述规定的情形,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十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子邮件、邮寄或者传真。其中,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于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节董事会会议的议案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议案由董事会秘书汇集,随会议通知提交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审阅。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董事长请假。同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明确委托人对本次会议各项议题所持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违背委托书授权发生的行为视为无效。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其他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者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会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在做出有关市场开发、收购兼并、新领域投资等方面的决策时,对投资额或者收购兼并资产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评审,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节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与记录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决议既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必须建立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的每项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可以要求查阅任期内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会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董事会须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必须披露任何可能会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拥有占公司总资产百分之三以下的融资权;超出公司总资产百分之三的融资方案由董事会签署;
  (四)董事长拥有单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投资权和资产处置权;有权决定公司不超过公司总资产0.20%的对外捐赠;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必须由公司董事担任。
  (二)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长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董事长的选举
  (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者更换,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到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六条董事长的承诺
  董事长必须能够代表股东的利益,并接受股东会、董事会的监督。董事长除履行董事的承诺事项外,还必须以为投资者带来满意的投资回报为目标,工作方式和程序必须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七条董事长失误责任
  董事长有下列情况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二)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危害时;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和股东利益带来损失或者危害时;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从而给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失时。
  第五十八条对董事长业绩的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每年进行一次,年报前进行。
  第五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考核过程中,董事长应予以回避。
  第六十条董事长的报酬
  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董事长薪酬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监机关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监机关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董事会秘书应从信息披露角度提出意见;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九)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及时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十二)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四)法律法规、证监机关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任职基本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产生
  (一)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二)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应规定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六十八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职责要求或者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根据情节给予董事会秘书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解聘;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的建议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十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监机关有关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证券监管机构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考核
  董事会秘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薪酬
  董事会秘书薪酬事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拟定,董事会审议,在年报中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如本规则存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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