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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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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79 证券简称:强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4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12个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376,033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376,033股。 3、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因2025年10月1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827号)同意,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0,000股,并于2024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23,195,4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6,804,5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0%。 2025年4月1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19,42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51%,具体情况见公司 2025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376,03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1.49%,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10月13日起上市流通(因2025年10月1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1户。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的数量为2,376,03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9%。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书;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1279 证券简称:强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6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种类”的表述统一修订为“类别”;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及“监事”的内容; 3、单项条款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 ■ ■ ■ ■ ■ ■ ■ 以上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且此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项,相关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二、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拟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 上述序号1-7项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以上涉及的《公司章程》和其他需要披露的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 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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