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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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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9月29日公布的《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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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以上授权是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准)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5. 本授权委托书中“账户号”指持有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账户号。
  附件五:
  《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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