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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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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625 证券简称:呈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7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文林先生与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亿重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亿资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赵文林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9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化。
  ●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嘉亿资产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暨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一)协议转让的概述
  2025年9月26日,赵文林先生与嘉亿资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92,700股,以人民币28.39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嘉亿资产管理的嘉亿重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亿重阳1号基金”)。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协议转让前后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1、赵文林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注:(1)上述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2)股东广州众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赵文声先生分别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文林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2、嘉亿资产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述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姓名:赵文林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国籍
  4、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2号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受让方名称: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嘉亿重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管理类型:受托管理
  5、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502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9月26日,以下各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出让方):赵文林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亿重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转让标的
  经协商,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公司9,792,7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0%。
  3、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39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78,014,753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捌佰零壹万肆仟柒佰伍拾叁元整)。
  4、先决条件
  (1)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并生效,甲方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内进行披露;
  (2)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且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3)各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4)交易相关方均应当尽力促使以上每一先决条件尽早实现。
  5、支付方式
  (1)公告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
  (2)自先决条件4、(2)满足后25个工作日内或股份过户前,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39,007,376.50元。
  (3)自股份过户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34,007,376.50元。
  6、税费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各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7、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2)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特别约定: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8、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9、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10、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1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文林先生、嘉亿资产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呈和科技
  股票代码:688625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文林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广州众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3号写字楼1栋1402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赵文声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2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9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1、众呈投资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
  2、赵文声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东广州众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合伙份额,股东赵文声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文林的胞弟,因此均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持续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引入对公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或减持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64,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3%,股东众呈投资、股东赵文声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分别持有公司股份7,000,000股和10,0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3.72%和0.01%,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4,67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68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92,700股转让给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5.20%。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39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78,014,753元。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赵文林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68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6%。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
  ■
  注:以上表格比例为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9月26日,以下各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出让方):赵文林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亿重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转让标的
  经协商,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公司9,792,7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0%。
  3、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39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78,014,753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捌佰零壹万肆仟柒佰伍拾叁元整)。
  4、先决条件
  (1)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并生效,甲方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内进行披露;
  (2)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且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3)各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4)交易相关方均应当尽力促使以上每一先决条件尽早实现。
  5、支付方式
  (1)公告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
  (2)自先决条件4、(2)满足后25个工作日内或股份过户前,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39,007,376.50元。
  (3)自股份过户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人民币134,007,376.50元。
  6、税费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各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7、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2)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特别约定: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8、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9、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10、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1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无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股份表决权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来源于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自筹资金。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赵文林
  签署日期:2025年9月2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备注:本表中提及之“股份数量”、“股份比例”均是指占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主体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赵文林
  签署日期:2025年9月26日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呈和科技
  股票代码:68862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502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9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5%的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或减持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9,79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持股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赵文林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9月2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赵文林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92,700股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占公司总股本的5.20%。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39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78,014,753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9,79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
  注:以上表格比例为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9月26日,以下各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出让方):赵文林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亿重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转让标的
  经协商,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公司9,792,7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0%。
  3、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39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78,014,753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捌佰零壹万肆仟柒佰伍拾叁元整)。
  4、先决条件
  (1)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并生效,甲方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内进行披露;
  (2)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且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
  (3)各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4)交易相关方均应当尽力促使以上每一先决条件尽早实现。
  5、支付方式
  (1)公告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
  (2)自先决条件4、(2)满足后25个工作日内或股份过户前,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39,007,376.50元。
  (3)自股份过户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人民币134,007,376.50元。
  6、税费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各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7、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2)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特别约定: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8、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9、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10、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1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无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股份表决权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 波
  签署日期:2025年9月2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嘉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 波
  签署日期: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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