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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修改、批准、签署、递交、定稿/派发招股说明书(包括申请版本招股书、聆讯后资料集、红鲱鱼招股书及国际发售通函),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如有基石投资者,批准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并签署基石投资有关的协议;批准境内外申请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以及/或者香港证监会出具承诺、声明、确认以及授权;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协议等);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它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批准于香港联交所网页及A股信披网站(如需)上传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包括申请版本招股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等);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登记申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提交相关使用者资料,及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根据香港联交所要求适时提交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签署及递交相关申请文件等);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通过FINI系统完成上市前所需的程序;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中介机构;确定被投保人范围、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并在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 3、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批准、起草、修改、签署并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等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案、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回复(书面或口头)及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许可、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册非香港公司、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签署、提交、执行、修改、完成须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任何过程稿)及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出具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声明与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4、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1点至第3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及通过A1表格(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A1表格一并递交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草稿),及相关豁免申请函、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与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及/或授权),并对A1申请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代表公司批准向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及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其他确认函及/或承诺函;批准保荐人或保荐人境外律师适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指引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草稿及信息,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批准向香港联交所缴付上市申请费用,并于提交A1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所事先书面批准外,不会修改或撤回该承诺、声明和确认(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声明和确认): (a)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会一直遵守并告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他们有责任一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并确认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且已告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他们有责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的所有适用规定; (b)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促使他人代表公司提交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资料给香港联交所;并谨此确认A1表格及随表格递交的所有文件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c)如情况出现任何变化,令(i)A1表格或随表格递交的上市文件草稿所载的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备,且具误导或欺诈成分,公司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d)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公司会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规定的声明(登载于监管表格的F表格); (e)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及 (f)公司会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登及沟通消息的步骤及格式的规定。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授权(在未征得香港联交所事先书面批准前,该授权不可通过任何方式改变或撤销,且香港联交所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该等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a)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2)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1表格)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b)公司亦需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自身以及公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当上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档及提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c)如公司证券得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1)及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其代表向公众或其证券持有人所作或所发出的若干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副本(与上市申请的副本、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合称为“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3)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d)公司确认,将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概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 (e)除非事先取得香港联交所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方面更改或撤回该等授权,而香港联交所须有权酌情做出该批准;及 (f)另外,公司承诺签署以上文件,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以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上述授权。 5、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并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并批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中介机构向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就上市申请提供及递交备案申请、上市申请表及其它资料和文件(包括豁免申请),以及公司、保荐人或其各自的顾问视为必需的该等其它呈交文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6、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于上市日生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境外上市监管要求及股权结构、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审批、登记、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改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证券监管的规定。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起草、修改及采纳其他公司因本次H股上市所必需采纳的公司治理文件;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根据境外上市监管情况及结合公司实际,相应修订或终止公司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7、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得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正式刊发的招股说明书最终稿披露内容为准。 8、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所要求的事宜。 9、根据境内外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备案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并组织具体实施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10、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委任、更换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相关表格及文件。 11、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1)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的规定,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 (2)按照《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代表非香港公司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 (3)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并授权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公司秘书或其他代理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并同意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 (4)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并向该等代表作出必要授权(如需)。 12、在不违反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其它事宜。 13、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公司或其他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 14、于授权有效期间,上述授权涵盖因原申请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9.03条过期而公司需向香港联交所重新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其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要求须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而董事长(董事长亦可转授权)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理该等重新提交之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项下H股发行完成之日孰晚日。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需要,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可转授权)共同或单独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授权议案》所述的授权期限相同。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适用)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了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公司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香港进行非香港公司注册的议案》 同意公司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同意董事会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公司秘书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单独或共同处理与非香港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相关的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申请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基于本次发行上市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以下简称“ESS”)的申请,批准及确认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本公司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以及提交相关使用者资料,处理与ESS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经不时修订);并批准及确认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电子呈交系统登记申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文件(包括网站确认函)、根据香港联交所要求适时提交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签署及递交相关申请文件等)。 董事会特此批准丁楠女士作为董事会第一授权人士、叶嘉红女士作为董事会第二授权人士,负责接收登陆密码以及处理后续相关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确定其津贴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基于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第19A.18(1)条的规定,公司拟选举一名通常居于香港的独立董事。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拟提名陈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市场薪酬水平以及实际经营业绩等因素,拟确定通常居于香港的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年港币35万元(税前),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按照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董事角色及职能划分,陈新女士获委任后,将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在《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确定其津贴的议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且满足公司拟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拟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调整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1、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分别为:袁建栋先生、李凯先生、邹元来先生、仝彤女士、丁楠女士,其中袁建栋先生为召集人。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三人,分别为:程增江先生、许冬冬先生、丁楠女士,其中程增江先生为召集人。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三人,分别为:许冬冬先生、吴英华女士、袁建栋先生,其中许冬冬先生为召集人。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三人,分别为:吴英华女士、陈新女士、程增江先生,其中吴英华女士为召集人。 上述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陈新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需要,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拟确定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各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以本次董事会修订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前提)角色及职能划分如下: 1、执行董事:袁建栋、李凯、邹元来、仝彤、丁楠、沈新程; 2、非执行董事:苏蕾; 3、独立非执行董事:程增江、许冬冬、吴英华、陈新(候选)。 上述董事角色及职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联席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的议案》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28条、第8.17条、第3.05条的规定,公司拟委任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其联席公司秘书将履行公司的公司秘书职责,而授权代表则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委任人选如下: 1、《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席公司秘书:丁楠、叶嘉红; 2、《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授权代表:袁建栋、叶嘉红。 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全权办理前述的聘任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协议等,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人选。前述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委任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合理控制并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第二部分第C.1.8条的要求及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公司拟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合称“责任保险”)。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和行业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被投保人范围、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并在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由于全体董事为本次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基于谨慎性原则,此项议案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直接提请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公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2025年3月28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具体事项,办理人员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以上修改最终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为准。具体内容及修订后的文件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保守公司秘密和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定了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变化情况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调整和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审批登记、变更、备案等事宜(如涉及),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效。具体内容及修订后的文件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1、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基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泰兴”)的经营发展需要,博瑞泰兴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苏州信博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信博瑞”),苏州信博瑞以人民币19,800万元认购博瑞泰兴新增注册资本2,268.05万元,其余17,531.95万元计入博瑞泰兴资本公积,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博瑞泰兴的注册资本将由5,500.00万元增加至7,768.05万元,公司直接持有博瑞泰兴的股权比例将由100%变更为70.80%,博瑞泰兴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为确保本次交易的有效推进,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和文件、办理工商变更等政府审批或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公司拟与深圳奥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16,000万元。主要为与深圳奥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推进口服肽类产品管线的研发合作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董事袁建栋先生、仝彤女士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艾特美(苏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艾特美提供合计不超过2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委托贷款、委托付款等),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9.77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拟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6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医药”或“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艾特美(苏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美”) 提供合计不超过2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委托贷款、委托付款等),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借款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同意为艾特美(苏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掌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风险可控。本次借款资金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艾特美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艾特美提供合计不超过2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同意为艾特美(苏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本次向控股子公司艾特美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系给予其资金方面的必要支持,以保证其正常经营。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能够对控股子公司艾特美的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在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控股子公司艾特美的经营管理,控制资金风险,保护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安全。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艾特美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借款用于研发、生产经营,不会违反法律、法规的任何强制性规定。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向控股子公司艾特美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系给予其资金方面的必要支持,以保证其正常经营。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能够对控股子公司艾特美的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在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控股子公司艾特美的经营管理,控制资金风险,保护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艾特美提供财务资助,主要为满足控股子公司艾特美相关业务拓展及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应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财务资助有助于控股子公司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5-080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减持计划披露日(2025年6月24日),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先进制造基金”)持有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18,612,8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且已于2020年11月9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先进制造基金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即不超过12,683,046股。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4,227,682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不超过8,455,364股。 2025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先进制造基金出具的《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减持完成的告知函》(以下简称“本告知函”)。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先进制造基金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216,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8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 注:数据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9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10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299号独墅湖世尊酒店M9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17日 至2025年10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已于2025年9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公司将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7、议案12~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袁建栋、钟伟芳、苏州博瑞鑫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持有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邮件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邮件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4、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5年10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7:00) 登记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27栋,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5、注意事项 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27栋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2620988 邮箱:IR@bright-gene.com 联系人:证券部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0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5-069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加快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及海外业务布局,增强公司的境外融资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将充分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情况,在股东大会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在符合香港法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截至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进行商讨,除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外,其他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细节尚未确定。本次发行上市能否通过审议、批准、核准和备案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2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公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下简称“《过渡期安排》”)、2025年3月28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或”调整为“或者”、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基于前述情况,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对照详见下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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