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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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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0 证券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31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0月15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2889号(银都路与都园路交汇处)天宸展示中心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15日 至2025年10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2025年9月26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2025年9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凡符合本次会议出席对象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持以下有效证件到指定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16:30) 1、法人股东凭股权证书或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登记。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登记。 (二) 登记时间:2025年10月14日(星期二)9:30-16:30 (三) 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近江苏路)165弄29号4楼,联系电话:021-52383315 传真:021-52383305 邮政编码:200050。 (四) 在登记时间段内,个人股东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登记,如下: ■ 六、其他事项 (一) 本次会议按有关规定不发放礼品,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 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8号29楼天宸股份 联系人: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336 公司联系电话:021-62782233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0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编号:临2025-027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曹伟 ■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郑钢 ■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谢嘉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经审核后认为:鉴于本公司多年来一直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的审计事务所,且立信在从事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经本审计委员会审议,我们认为立信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5年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不包括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万元(不包括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审计委员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5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不包括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万元(不包括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20 证券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28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用地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飞行区(二阶段)工程用地补偿协议》(“二阶段协议”)及《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飞行区(三阶段)工程用地补偿协议》(“三阶段协议”),二阶段协议和三阶段协议合称“用地补偿协议”。本次公司拟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合计被征收土地面积110,530.70平方米,补偿单价均为473元/平方米(包含增值税金额),土地补偿款总价为人民币52,281,021.10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签订与本事项相关的所有协议。 ● 风险提示:本次用地补偿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土地收回补偿(不含地上物补偿,地上物补偿待相关诉讼案件结案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公司将预计产生4,485万元收益(税前),但因取得政府核发国土征收令或《收回土地批复》,以及要待诉讼纠纷案件结束后进行全部土地交接的时间无法确定,因此,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在收到补偿款后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根据沪发改城(2023)42号等文件批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飞行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正式启动建设。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朝阳农场3街坊3/1丘的部分农业用地,已被纳入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公司所属部分农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场集团”)飞行区工程建设。上海机场集团为项目建设单位,也是项目地块的使用单位,上海市浦东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所”)为工程项目地块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乙方”)拟与上海机场集团(“甲方”)、浦东房屋征收所(“丙方”)签订《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飞行区(二阶段)工程用地补偿协议》(“二阶段协议”)及《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飞行区(三阶段)工程用地补偿协议》(“三阶段协议”),二阶段协议和三阶段协议合称“用地补偿协议”。二阶段协议中,公司将被征收土地面积35,942.80平方米,补偿单价473元/平方米(包含增值税金额),土地补偿款为人民币17,000,944.40元;三阶段协议中,公司将被征收土地面积74,587.90平方米,补偿单价473元/平方米(包含增值税金额),土地补偿款为人民币35,280,076.70元。本次公司拟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合计被征收土地面积110,530.70平方米,补偿单价均为473元/平方米(包含增值税金额),土地补偿款总价为人民币52,281,021.10元。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订用地补偿协议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公司因本次被征收的土地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款而产生的净利润预计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5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签订与本事项相关的所有协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一 ■ 2、交易对方二 ■ (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本次交易对方上海机场集团、浦东房屋征收所与公司无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交易对方均非失信被执行人,无失信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资信状况良好,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正常推进。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朝阳农场3街坊3/1 丘的部分土地,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被纳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飞行区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1)权属情况:标的土地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市字(2005)第010492号),使用权人为公司,使用期限自 1998年12月30 日至 2048 年12月29日;标的土地无抵押、质押等限制转让情形。 (2)纠纷情况:标的土地部分区域存在未决诉讼及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沪01民终16672号裁定、相关案件案号:(2024)沪0115民初19803号)已发回重审,上述案件(争议)尚未作出生效法律裁判,且可能存在二审等其他衍生诉讼[该案件及相关衍生诉讼(如有),以下统称“关联纠纷”],交易对方已了解、知晓并接受相关风险。除上述情况外,标的土地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瑕疵、权属争议、案件纠纷等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公司持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朝阳农场3街坊3/1丘的土地,于 2005年1月28日取得沪房地市字(2005)第010492号房地产权证,土地总面积为264,809.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使用期限自1998年12月30日至2048年12月29日。截至目前,该土地有部分对外出租(不涉及本次征收范围)。 自2023年起,因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相关工程建设需要,该土地陆续被征收部分土地。2023年10月11日,公司对外公告因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工程二级排水改扩建工程(河道及水闸工程),被征收土地面积6,424.80平方米,补偿单价为473元/平方米。2024年8月30日,公司对外公告因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市政配套(道路)工程,被征收土地面积26,699.50平方米,补偿单价为473元/平方米,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47、临2024-033。截至目前,该地块剩余土地面积为231,684.70平方米(不含本次土地征收)。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表所列为本次征收的面积为35,942.80平方米及74,587.90平方米土地所分摊的账面价值。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本次标的土地已经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并分别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沪城估(2025)(估)字第00981号)和《房地产估价报告》(沪城估(2025)(估)字第00982号)。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标的资产1 ■ (2)标的资产2 ■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签订两份协议,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二阶段协议的主要条款 1、收回土地概况 公司(“乙方”)拟与上海机场集团(“甲方”)及浦东房屋征收所(“丙方”)签订的二阶段协议中,需收回公司土地面积为35,942.80平方米。 2、收回土地补偿款项 2.1 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包含增值税金额):按照人民币473元/平方米计算,甲方应付乙方土地补偿款项总金额为人民币17,000,944.40元。 2.2 上述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系针对二阶段协议附件所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补偿金额的约定,并不包含地上物的补偿款。该地块的地上物的补偿款金额及支付等事宜待乙方与第三方关联纠纷结案或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同意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后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再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其中:地上物的具体内容及数量以甲方、乙方、丙方现场勘察后确定的《地上物清单》为准。 2.3 除2.2条约定的地上物补偿款需另外支付外,2.1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包含附件所述地块的土地收回所需一切应补偿费用,乙方对此无异议。甲方按约足额支付全部补偿费用(包括2.1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及2.2条约定的地上物补偿款)后,乙方承诺不再就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向甲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及其他权利主张。 3、收回土地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 3.1 第一期款: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于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1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金额的20%,即3,400,188.88元。 3.2 第二期款:在关联纠纷结案(以全部关联纠纷的裁判文书生效为准,下同)后或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同意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后(两者以孰早者为准),甲方于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1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金额的70%,即11,900,661.08元。 3.3 第三期款:在乙方将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交付后,甲方于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1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金额的10%,即1,700,094.44元。 3.4 关于2.2条所述地上物补偿款支付事宜,由另行签署的有关地上物补偿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5 若甲方逾期支付上述约定款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欠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除外);若甲方逾期付款超过60个工作日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本协议所涉土地,甲方须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土地使用费等损失、相关诉讼成本、律师费等。 3.6 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根据甲方的开票信息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3.7 针对本协议涉及丙方提供相应服务而应收取的一切费用由甲方与丙方另行协商确定,与乙方无关。 4、收回土地交付及登记变更 4.1 乙方同意以下条件均满足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甲方或丙方应于乙方通知交付土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接收收回土地并签署《土地交接确认书》。 (1)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已取得政府核发的国土征收令或《收回土地批复》; (2)关联纠纷均已结案或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同意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两者以孰早者为准); (3)乙方已足额收到本协议第3.1及3.2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 (4)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地上物补偿款补充协议已签署生效。 4.2 若乙方逾期交付土地,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已收到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向甲方支付逾期交地违约金(非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地的除外)。甲方或丙方逾期接收土地并签署《土地交接确认书》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收到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向乙方支付逾期收地违约金(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收地的除外)。任何一方逾期办理土地交付手续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 4.3收回土地交付日按以下方式确定(两者以孰早者为准): (1)《土地交接确认书》中记载的交付日; (2)自4.1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均满足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或丙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之日起满15日的次日。 4.4 自收回土地交付之日起,所有因收回土地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此外各方特别约定:因收回土地交付使用产生的问题、纠纷、费用、不利影响,均由甲方承担。 4.5 于4.1条约定的条件均满足且收回土地交付后,自乙方已足额收到第三条约定全部土地补偿款以及2.2约定的全部地上物补偿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乙方对于新土地权证的办成与否不做保证,不对权证办理结果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具体以政府部门口径及审批审核结果为准)。办理前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任何一方怠于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另一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4.6 关于收回土地现状的特别约定: (1)在关联纠纷结案或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同意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后,地上物及所涉土地按届时现状交付;因关联纠纷的结案时间无法明确,故乙方对收回土地交付时地上物的状态及土地情况等不作承诺,相关风险甲方、丙方已知晓并同意承担,但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即不得再对收回土地进行任何处置、添置、建造施工、建设建构筑物、栽种、耕种等导致土地状态发生变化的行为(因未决诉讼需要,或经人民法院要求对收回土地进行的任何处理除外); (2)乙方不负责对收回土地及地上物的拆除、清理与恢复(含争议部分,若需)等工作及费用。若需开展相关工作的,由甲方、丙方按照《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工程项目(飞行区二、三阶段工程)清障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关清障工作并承担责任; 乙方基于关联纠纷处理所获取的赔偿、赔付、收益等款项属于乙方所有。 (二)三阶段协议的主要内容 1、收回土地概况 公司(“乙方”)与上海机场集团(“甲方”)及浦东房屋征收所(“丙方”)拟签署的三阶段协议中,需收回公司土地面积为74,587.90平方米。 2、收回土地补偿款项 2.1 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包含增值税金额):按照人民币473元/平方米计算,甲方应付乙方土地补偿款项总金额为人民币35,280,076.70元。 2.2 上述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系针对附件所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补偿金额的约定,并不包含地上物的补偿款。该地块的地上物的补偿款金额及支付等事宜待乙方与第三方关联纠纷结案或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同意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后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再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其中:地上物的具体内容及数量以甲方、乙方、丙方现场勘察后确定的《地上物清单》为准。 2.3 除2.2条约定的地上物补偿款需另外支付外,2.1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包含附件所述地块的土地收回所需一切应补偿费用,乙方对此无异议。甲方按约足额支付全部补偿费用(包括2.1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及2.2条约定的地上物补偿款)后,乙方承诺不再就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向甲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及其他权利主张。 3、收回土地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 3.1 第一期款: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于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1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金额的20%,即7,056,015.34元。 3.2 第二期款:在关联纠纷结案(以全部关联纠纷的裁判文书生效为准,下同)后或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同意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后(两者以孰早者为准),甲方于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1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金额的70%,即24,696,053.69元。 3.3 第三期款:在乙方将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交付后,甲方于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2.1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金额的10%,即3,528,007.67元。 3.4 关于2.2条所述地上物补偿款支付事宜,由另行签署的有关地上物补偿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5 若甲方逾期支付上述约定款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欠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除外);若甲方逾期付款超过60个工作日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本协议所涉土地,甲方须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土地使用费等损失、相关诉讼成本、律师费等。 3.6 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根据甲方的开票信息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3.7 针对本协议涉及丙方提供相应服务而应收取的一切费用由甲方与丙方另行协商确定,与乙方无关。 4、收回土地交付及登记变更 4.1 乙方同意以下条件均满足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甲方或丙方应于乙方通知交付土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接收收回土地并签署《土地交接确认书》。 (1) 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已取得政府核发的国土征收令或《收回土地批复》; (2) 关联纠纷均已结案或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同意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两者以孰早者为准); (3) 乙方已足额收到本协议第3.1及3.2条约定的土地补偿款; (4) 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地上物补偿款补充协议已签署生效。 4.2 若乙方逾期交付土地,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已收到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向甲方支付逾期交地违约金(非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地的除外)。甲方或丙方逾期接收土地并签署《土地交接确认书》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收到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向乙方支付逾期收地违约金(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收地的除外)。任何一方逾期办理土地交付手续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 4.3收回土地交付日按以下方式确定(两者以孰早者为准): (1) 《土地交接确认书》中记载的交付日; (2) 自4.1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均满足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或丙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之日起满15日的次日。 4.4 自收回土地交付之日起,所有因收回土地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此外各方特别约定:因收回土地交付使用产生的问题、纠纷、费用、不利影响,均由甲方承担。 4.5 于4.1条约定的条件均满足且收回土地交付后,自乙方已足额收到第三条约定全部土地补偿款以及2.2约定的全部地上物补偿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乙方对于新土地权证的办成与否不做保证,不对权证办理结果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具体以政府部门口径及审批审核结果为准)。办理前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任何一方怠于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另一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4.6 关于收回土地现状的特别约定: (1) 在关联纠纷结案或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同意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收回土地后,地上物及所涉土地按届时现状交付;因关联纠纷的结案时间无法明确,故乙方对收回土地交付时地上物的状态及土地情况等不作承诺,相关风险甲方、丙方已知晓并同意承担,但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即不得再对收回土地进行任何处置、添置、建造施工、建设建构筑物、栽种、耕种等导致土地状态发生变化的行为(因未决诉讼需要,或经人民法院要求对收回土地进行的任何处理除外); (2) 乙方不负责对收回土地及地上物的拆除、清理与恢复(含争议部分,若需)等工作及费用。若需开展相关工作的,由甲方、丙方按照《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工程项目(飞行区二、三阶段工程)清障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关清障工作并承担责任; (3) 乙方基于关联纠纷处理所获取的赔偿、赔付、收益等款项属于乙方所有。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用地补偿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土地收回补偿(不含地上物补偿,地上物补偿待诉讼案件结案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公司将预计产生4,485万元收益(税前),但因取得政府核发国土征收令或《收回土地批复》,以及要待诉讼纠纷案件结束后进行全部土地交接的时间无法确定,因此,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在收到补偿款后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编号:临2025-026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5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不包括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万元(不包括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通过。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27。 2、关于公司拟签订用地补偿协议的议案 根据沪发改城(2023)42号等文件批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飞行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正式启动建设。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朝阳农场3街坊3/1丘的部分农业用地,已被纳入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公司所属部分农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场集团”)飞行区工程建设。上海机场集团为项目建设单位,也是项目地块的使用单位,上海市浦东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所”)为工程项目地块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拟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签订《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飞行区(二阶段)工程用地补偿协议》(“二阶段协议”)及《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飞行区(三阶段)工程用地补偿协议》(“三阶段协议”)。 二阶段协议中,公司将被征收土地面积35,942.80平方米,补偿单价473元/平方米(包含增值税金额),土地补偿款为人民币17,000,944.40元;三阶段协议中,公司将被征收土地面积74,587.90平方米,补偿单价473元/平方米(包含增值税金额),土地补偿款为人民币35,280,076.70元。本次公司拟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合计被征收土地面积110,530.70平方米,补偿单价均为473元/平方米(包含增值税金额),土地补偿款总价为人民币52,281,021.10元。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28。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29。 4、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29。 5、关于调整公司部门名称的议案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职能,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各类风险,公司决定将风险控制部的名称调整为风险控制审计部。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关于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通过。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29。 7、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29。 8、审议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筹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强资产流动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宸绿色能源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能科”)拟与非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直租转回租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辰经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拟为天宸能科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方认可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具体以届时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签署与上述担保额度内所有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事宜。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30。 9、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拟于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召开,会议的有关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办。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31。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20 证券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30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注:截至本公告日前,公司担保总额度为69,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32%;实际已发生的担保金额为16,012.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8%,全部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优化公司筹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强资产流动性,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宸绿色能源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能科”)拟与非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直租转回租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辰经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拟为天宸能科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方认可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具体以届时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签署与上述担保额度内所有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事宜。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融资租赁及担保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总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租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直租转回租等。 租赁利率:将参照市场平均租赁利率水平基础上协商确定,届时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担保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最终以届时签订的担保协议项下实际担保金额为准。 担保期限:以届时签订的担保协议项下担保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包括且不限于业务合作方认可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以届时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授权要求。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目前业务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为13.65%(2024年经审计)。本次融资租赁及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本金金额为69,900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32%,如本次担保本金金额达到15,000万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本金总额为84,9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04%,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编号:临2025-029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共四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 ■ 2、其他授权 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变更《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1、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部分治理制度如下: ■ 2、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第2项、第3项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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