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39号华鑫科技园D3栋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丽虹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郝玉成先生、严嘉先生、罗丹先生,董事栾晓君先生、章程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顾文女士、蔡云泉先生、王海云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蒋毅、张文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