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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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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0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3月9日至2025年9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在自查期间,共有5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股票买卖行为,经公司核查,其本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其本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1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2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楼C座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总经理沙超群先生主持,会议由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
  2、董事会秘书徐文超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雅雄律师、丁枫炜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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