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5 证券简称:影石创新 公告编号:2025-024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下午16: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1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靖康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处理;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本次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后生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于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75 证券简称:影石创新 公告编号:2025-027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0月15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1100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厦T1栋23楼08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15日 至2025年10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日报》《金融时报》同时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请持有关证明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前往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1100号金利通金融中心大厦T1栋25楼09会议室 (三)登记方式 1、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如有)等持股证明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电子邮件或现场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到达日应不迟于2025年10月10日17:00,信函、电子邮件中需写清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 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需注明“股东会”字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原件。 4、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需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等自理。 (二)与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厉扬 联系邮箱:legal@insta360.com 联系电话:0755-23312934 特此公告。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0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88775 证券简称:影石创新 公告编号:2025-025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38.714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100万股的0.35%。其中首次授予115.595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0,100万股的0.29%,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33%;预留授予23.119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0,100万股的0.06%,预留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38.714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100万股的0.35%。其中首次授予115.595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0,100万股的0.29%,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33%;预留授予23.119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0,100万股的0.06%,预留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共计695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3,235人)的21.48%。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需要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以上激励对象含有20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在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能激励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这些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20名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148.9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8.9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97.84元的50%,即148.92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62.72元的50%,即131.36元。 2、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公司所处的全景相机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根基,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而行业人才稀缺,人才竞争加剧,为保持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公司特此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为推动本期激励计划顺利、有效实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授予价格为148.92元/股,这将有利于公司实现吸引行业核心人才、留住现有核心人才、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参照首次授予价格确定,为148.9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148.92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9月24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15.595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假设2025年11月初授予。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00.31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300.31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77%、16.6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300.31元/股):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如果与公司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或做出不竞争承诺的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 2年内或激励对象做出不竞争承诺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或激励对象做出不竞争承诺期间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加速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按照相关规定,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归属限制性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四)《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五)《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75 证券简称:影石创新 公告编号:2025-026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应内容进行了同步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 其中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上述制定的治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