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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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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6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公告编号:临2025-054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3.70元/股(含本数)。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3.55元/股(含本数)。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5年9月30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7日,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山社武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4.13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从2025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
  2025年6月27日,因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了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由34.13元/股(含本数)调整至33.70元/股(含本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4月15日、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临2025-01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临2025-018)、《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临2025-040)。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5年5月27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及2025年8月2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国电南瑞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7元(含税),即以7,988,286,804股(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8,032,088,25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43,801,4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174,278,160.19元(含税)。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29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9月30日。
  根据本次股份回购方案,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情况
  根据本次股份回购方案,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3.70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33.55元/股(含本数),自2025年9月30日起调整。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988,286,804×0.147)÷8,032,088,259≈0.146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3.70-0.146)/(1+0)≈33.55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406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公告编号:临2025-053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7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半年度利润分配条件和分配计划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国电南瑞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7元(含税)。如在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可参与利润分配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在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回购股份由41,461,455股增至43,801,455股,可参与利润分配股份数量由7,990,626,804股减少至7,988,286,804股,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调整分配总额。即以7,988,286,804股(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8,032,088,25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43,801,4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174,278,160.19元(含税)。2025年上半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175,247,024.63元,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1,349,525,184.82元,占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45.71%。其中,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以下简称回购并注销)金额0元,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1,174,278,160.19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39.78%。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988,286,804×0.147)÷8,032,088,259≈0.146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6)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7元人民币;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7元人民币,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23元人民币。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公司按照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2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2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7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配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25-81087102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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