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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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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59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9月23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或“法院”)出具的(2025)鄂05破申【37】号《通知书》,债权人宁波照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照泰”或“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宜昌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同日,公司收到申请人向公司送达的《通知函》。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启动预重整或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也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3、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有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提升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不论是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后续如收到法院关于启动预重整程序或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能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情况概述 2025年9月23日,公司收到宜昌中院出具的(2025)鄂05破申【37】号《通知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宜昌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同日,公司收到申请人向公司送达的《通知函》。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名称:宁波照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邬照锋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74741462T (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吉山村 (5)经营范围:能源设备设计、锅炉节能设备组装、机电设备、环保设备、圆盘干燥机的制造、加工与安装、售后维修服务;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申请目的: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尚具备重整价值,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3、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截至申请提出之日,申请人对公司享有债权本金金额为655.00万元。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尚具备重整价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的债权,同时,为提高重整效率、节省重整时间和成本,保障重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申请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进行预重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翼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4)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5)注册资本:142535.3248万元 (6)公司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2024年12月31日及2024年年度数据经审计,2025年6月30日及2025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和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12)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43)。 三、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及重整的申请。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预重整是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益攸关人就债务风险化解等事项进行协商讨论,提前开展重整阶段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成果延伸至重整程序的制度。 如果法院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将在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人申报债权、资产评估与审计等工作,同时与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展开沟通,提前征询并收集各方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与认可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预重整方案,为后续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提升重整实施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若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如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将与法院、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等相关方进行积极沟通,主动配合法院与临时管理人开展的各项工作。但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未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 五、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启动预重整程序或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也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是,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申请人的《通知函》 2.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5破申【37】号《通知书》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5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02民初 1437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租”)与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卫科技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金租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向华夏金租支付全部租金59,284,337.25元(含到期未付租金8,852,899.54元及未到期租金50,431,437.71元)及留购价款1元;2.判令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向华夏金租支付因逾期支付各期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第1-19期租金违约金总计为182,550.68元,第20期租金以2,941,348.66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第21期租金以5,911,550.8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全部未到期租金以50,431,437.71元为基数,自华夏金租起诉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3.判令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向华夏金租支付因逾期补足押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自各笔押金应补足之日至实际补足完毕日止,以逾期补足的各笔押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押金违约金金额为137,626.72元;自2024年5月15日起,以应补足押金金额4,327,567.56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4.判令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向华夏金租支付华夏金租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171,57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8,080.93元、律师费10万元;5.判令华夏金租有权对环卫科技公司所持有的90%保定善美股权行使质权,就该股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就前述第1-4项保定善美及启迪环境应支付的全部金额优先受偿;6.判令华夏金租有权就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物清单》项下全部租赁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前述第1-4项保定善美及启迪环境应支付的全部金额优先受偿;7.确认华夏金租就前述第1-4项保定善美及启迪环境应支付的全部金额未全部受偿之前,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物清单》项下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华夏金租。 2019年8月19日,华夏金租与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共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附表》《租赁物清单》等文件,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根据合同约定,华夏金租作为出租人,保定善美作为承租人,启迪环境作为共同承租人,共同与华夏金租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并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协议项下租赁物转让总价款为1亿元,各期支付的租金金额按照《租金计划表》予以履行。2019年8月20日,华夏金租基于协议约定支付租赁物转让总价款1亿元,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向华夏金租出具《租赁物接受确认书》,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附表》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的全部租赁物华夏金租公司均已交付,两公司确认并同意就租赁物履行协议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租约履行期间,华夏金租公司与保定善美、启迪环境陆续签署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002的《补充协议》、编号为HXZL-HZ-2019136-BC的《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为HXZL-HZ-2019136-BC02的《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金支付表》等,通过补充协议及实际调整的方式,对于各期履行的租金及租赁利率进行调整。租约履行期间,保定善美及启迪环境进行了部分租金支付。租约履行期间,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任一方及双方均负有同等的租约履行及款项支付义务,华夏金租有权要求任一方或双方同时履行。自2024年8月15 日起,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按期支付租金义务,构成违约,华夏金租有权请求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支付全部租金59,284,337.25元及留购价款1元。租约履行期间,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存在多次逾期支付租金及逾期补足押金的情形,华夏金租有权请求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及逾期补足押金而产生的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自各期租金应付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以各笔逾期支付的租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补足押金违约金:自各笔押金应补足日起至实际补足完毕日止,以各笔逾期补足的押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应承担华夏金租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华夏金租有权对环卫科技公司所持有的90%保定善美股权行使质权,就该股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就诉讼请求第1-4项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应支付的全部金额优先受偿。华夏金租有权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物清单》项下全部租赁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诉讼请求第1-4项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应支付的全部金额优先受偿。在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支付完毕诉讼请求第1-4项全部金额之前,华夏金租对《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物清单》项下全部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现华夏金租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租金59,284,337.25元、租金迟延违约金(自各期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6月26日止,以各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2倍标准分段计算,押金已抵扣的第16期、第17期不再计算;自2025年6月27日起,以全部欠付租金59,284,337.2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2倍标准计算至全部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补足押金迟延违约金(以各期应补足押金金额为基数,按照逾期之日一年期LPR的2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押金实际补足之日止); 二、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元及律师费10万元; 三、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90%的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物清单》下全部租赁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在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完毕前,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物清单》项下全部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六、驳回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148.79元,由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41.18元(已交纳),由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8,107.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及上述涉诉案件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就上述诉讼事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以期尽快达成妥善处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02民初 14379号)。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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