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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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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触及1%及5%整数倍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9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触及1%及5%整数倍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李虎先生、田华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减持股份而导致权益变动并触及1%及5%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81,571,729变更为79,410,129股,目前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4.99997%。田华女士通过泰安金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程源”)和深圳市银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程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888,051股变更为668,051股,目前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9444%,由于本次减持前后田华女士均未控制金程源、银程源,故田华女士本次减持对本次权益变动不产生影响。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李虎先生、田华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自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19日,李虎先生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3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120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2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4071%,李虎先生通过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16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5272%。田华女士通过银程源减持公司股份2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9696%。
  本次减持后,李虎先生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原35.95269%变更为34.99997%,田华女士通过金程源和银程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原0.39141%变更为0.29444%,田华女士本次减持前后均未控制金程源、银程源,其减持对本次权益变动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4、本次权益变动在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的减持计划范围内,本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备查文件
  1、李虎先生、田华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93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先生、田华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李虎先生、田华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70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2.51%)。其中李虎先生计划减持不超过5,48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2.41%),田华女士计划通过银程源减持不超过22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0.10%)。
  控股股东李虎先生于2025年9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2,014,900股,其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从36.91%变更为35.9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先生、田华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李虎先生、田华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李虎先生、田华女士本次减持股份总数未超过本次减持计划约定的股份数。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1)李虎
  ■
  (2)田华
  ■
  注:(1)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2025年1月23日总股本161,772,672股计算,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226,886,272股计算。
  (2)田华女士通过金程源、银程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减持前后田华女士均未控制金程源、银程源,其本次减持不会对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的公司权益产生影响。本次减持后,李虎、田华夫妇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34.99997%。
  (3)前文及本表部分数据计算时须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李虎先生、田华女士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详情可参考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本次减持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虎先生、田华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三、备查文件
  李虎先生、田华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90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22日
  2、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386.3万股
  3、股票期权授予价格:80.99元/份
  4、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29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86.3万份,授予价格为80.99元/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482.875万份,授予价格为80.99元/份。其中首次授予386.300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94人,预留授予96.575万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 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12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5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 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二、本次向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期权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 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22日
  2.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80.99元/份
  4. 首次授予对象和数量:
  本次授予对象共294人,授予数量3,863,000份,分配情况如下:
  ■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并同步按预留部分占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20%的原则调整预留部分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5.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6. 有效期: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8.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5一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中,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若公司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若公司营业收入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但低于目标值(Am),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未能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行权比例(Z)。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定分为S、A、B、C、D 五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5)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批次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个人年度绩效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Z)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预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9月22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386.300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55.11元/股(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22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91 %;24.74 %;22.34%(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 %、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20%(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平均股息率)。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2025年一2028年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相同。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股权激励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买卖公司股票。
  六、激励对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29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本次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董事会向29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5 年股票期权,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29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鉴于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29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3,863,000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份。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9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以2025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29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86.3万份,授予价格为80.99元/份。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董事会向29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5 年股票期权,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29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9月22日为授予日,以80.99元/份的授予价格向29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386.3万份。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8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9月19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2025年9月22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杜铁军、独立董事周建国、独立董事曾献君、独立董事杨汝岱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虎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29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3,863,000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本议案董事、总经理杜铁军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补选李国强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情况如下:
  周建国、杨汝岱、李国强,其中周建国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9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德明利,证券代码:001309,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连续2个交易日内(2025年9月19日、2025年9月22日)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函问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先生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的2025年9月19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了本公司股票224,300股。李虎先生本次减持与公司2025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此减持计划范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先生、田华女士本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李虎先生、田华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700,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 2.51%)。其中李虎先生计划减持不超过 5,480,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 2.41%),田华女士计划通过银程源减持不超过 220,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 0.10%)。2025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李虎先生本次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176,500股,田华女士通过银程源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20,000股。本次减持后,李虎、田华夫妇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由36.90656%变更为34.99997%。本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决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共87名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数量为613,991股。目前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4、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计划调整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PCIe SSD 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和“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项目实施地点。以上议案尚需2025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29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3,863,000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股。目前相关授予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6、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7、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提示,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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