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766号福园15号楼2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钧昱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修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修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修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甄月能、梁嘉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月能、梁嘉颖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