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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景谷 公告编号:2025-081 |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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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金额: 1、汇银木业本次收到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县法院”)送达的2份《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共涉2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1,130万元及相应利息。 2、汇银木业收到唐县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法院”)分别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各1份,共涉2起财产保全事项,合计保全金额为1,281.95万元。 ●因涉及上述多项民间借贷纠纷等原因,目前汇银木业9个银行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现有的纤维板及刨花板2条生产线均已停产,无法预计汇银木业复工复产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半年度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汇银木业因民间借贷涉及财产保全及诉讼事项累计28项(其中1项已撤诉,该金额按0元计算),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4,580.25万元(诉讼本金,不包括相应利息,最终以收到的立案文书等为准),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3.31%;已披露涉诉事项累计26项(其中1项已撤诉),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35.94%。 ●鉴于部分债权人可能通过诉讼等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及公司对相关债务的初步核查,汇银木业原实控人崔会军、王兰存及汇银木业仍有未偿还的借款,所借款项流入崔会军、王兰存二人指定收款账户,未流入汇银木业银行账户。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汇银木业收到唐县法院送达的(2025)冀0627民初3745号、(2025)冀0627民初3801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2起案件均由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所致,具体涉诉情况如下: 1、原告王玉柱将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王聪敏诉至唐县法院,同时向唐县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原告刘道伟将王兰存、汇银木业诉至唐县法院。 上述2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1,13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次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申请人为王玉柱的(2025)冀0627民初374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冀0627执保567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的情况: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汇银木业、王兰存、崔会军的名下价值300,00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所有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汇银木业密度板及刨花板制胶车间相关原材料、设备被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申请人为钱琼芳的(2025)苏0506财保2120号《民事裁定书》及其相应的《查封、扣押清单》的情况: 冻结被申请人汇银木业、王兰存、崔会军账户人民币12,519,505.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汇银木业废弃木料清洗系统设备1套、刨花板和密度板各1条生产线及成品板若干被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745号案件 原告:王玉柱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崔会军、王兰存、王聪敏 1、诉讼请求 (1)截至2025年8月29日止,尚欠本金300,000元人民币; (2)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的利息。 2、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经营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于2018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3,000元;截止到2019年8月,被告承诺将上述借款在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的利息转入本金,合计借款本金为203,000元;于2019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97,000元,未约定利息;以上共计300,000元。2023年1月1日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300,000元,自2023年1月1日开始计息,月利率为1%,即月息3,000元。出具借条后至今,四被告未还本金及利息,由于现已无法联系到被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案号为(2025)冀0627民初3801号案件 原告:刘道伟 被告: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1、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共计人民币 1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万元整); (2)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利息共计人民币1,338,833.33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参拾参万捌仟捌佰参拾参元参角参分,暂计算至2025年8月29日,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因项目资金经营周转,分四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分别提供四份书面《借条》,具体事实如下: (1)第一笔借款事实 2016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利息为年利率18%,一年结息一次。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 2016年6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原告银行账户:622846001000423****,户名:刘道伟,被告指定收款银行账户:622846126001517****,户名:王聪敏),向被告足额交付该笔借款。 经双方协商,借条利率自2021年4月1日后调整为年利率15%。 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24年7月1日,之后未再就该笔借款支付任何利息,也未偿还任何本金。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6,333.33元,被告至今尚未履行。 (2)第二笔借款事实 2018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月利率为1.5%(一分五厘),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原告向被告足额交付该笔借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借条利率自2021年4月1日后调整为年利率15%。 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25年1月17日,之后未再就该笔借款支付任何利息,也未偿还任何本金。原告于多次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催告,要求其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365,000元,被告至今尚未履行。 (3)第三笔借款事实 2019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月利率1.5%,一年结息一次。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 2019年3月16日、2019年4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足额交付该笔借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借条利率自2021年4月1日后调整为年利率15%。 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25年4月,之后未再就该笔借款支付任何利息,也未偿还任何本金。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催告,要求其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687,500元,被告至今尚未履行。 (4)第四笔借款事实 2021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自2021年6月18日开始计算利息,年利率15%,一年结息一次。原告向被告足额交付该笔借款。 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24年7月1日,之后未再就该笔借款支付任何利息,也未偿还任何本金。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催告,要求其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280,000元,被告至今尚未履行。 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四份《借款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四笔借款的出借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拖欠四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三、目前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情况 ■ 注1:第7项、第28项涉及金额为《民事裁定书》中的财产保全金额,实际诉讼本金以后续收到立案文书等为准。 注2:公司于近日收到唐县法院送达的(2025)冀0627民初3381号《民事裁定书》,第17项案件原告王云芳已撤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因借款产生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情况,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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