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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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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表决,同意选举王玲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王玲女士将与公司现任第九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王玲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工作完成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附:王玲女士简历
  王玲女士,中国国籍,1981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1998年4月进入宁国密封件厂,历任公司出纳员、统计员、计划主管、工会副主席、职工监事,现任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工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担任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董事的任职资格。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
  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19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8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15:00在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687人,代表股份总数552,31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539%,均为截止至2025年9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533,023,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5人,代表股份数19,295,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45,799,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6%;反对6,356,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9%;弃权1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775,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12%;反对6,356,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441%;弃权1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7,733,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92%;反对14,44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1%;弃权1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09,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86%;反对14,44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560%;弃权1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7,672,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81%;反对14,49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1%;弃权1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48,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924%;反对14,49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411%;弃权1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7,557,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73%;反对14,51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86%;弃权2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3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58%;反对14,51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23%;弃权2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7,51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01%;反对14,54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2%;弃权2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9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05%;反对14,54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029%;弃权2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7,554,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68%;反对14,52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91%;弃权2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31,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24%;反对14,52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66%;弃权2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7,61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73%;反对14,46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6%;弃权2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88,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10%;反对14,46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560%;弃权2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7,632,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08%;反对14,44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2%;弃权2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08,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25%;反对14,44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581%;弃权2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1,36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1%;反对437,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弃权5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45,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85%;反对437,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5%;弃权5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4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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