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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5-079 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
|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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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6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一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喻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505名、代表股份数共1,390,303,662股,占2025年9月8日公司总股份3,737,604,184股(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的37.1977%。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共1,304,491,1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018%。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501名,代表股份数共85,812,4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59%。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02名,代表股份数共85,821,6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股份数共9,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1名,代表股份数共85,812,4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5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喻鸿先生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董事、总裁潘文皓先生,董事郭磊先生,董事李蒲林先生、李珊女士,独立董事黄俊辉先生、罗绍德先生、尉克俭先生,监事会主席郎伟晨先生,监事陈佩环女士、杨立新先生,副总裁李小元先生,董事会秘书万磊先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务原因未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提案一、《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亿元,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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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总表决情况 |
1,382,231,551 |
99.4194% |
7,856,465 |
0.5651% |
215,646 |
0.015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77,749,515 |
90.5943% |
7,856,465 |
9.1544% |
215,646 |
0.2513% |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提案二、《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范围包括: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其实际审计工作情况后决定其2025年度审计费用。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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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总表决情况 |
1,382,765,193 |
99.4578% |
5,363,008 |
0.3857% |
2,175,461 |
0.156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78,283,157 |
91.2161% |
5,363,008 |
6.2490% |
2,175,461 |
2.5349% |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饶晓敏律师 戴余芳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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