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仙洞路8号光峰科技总部大厦32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董事长李屹先生因公务出差原因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独立董事陈菡女士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参会董事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参会监事以现场方式出席; 3、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第1项、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晓丹律师、黄超颖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