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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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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公司拟实施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2.63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现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公司拟实施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2.63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2.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2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合计为2,564.95万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2.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2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利通电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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