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14,570,842股,即总股本4,716,787,742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2,216,900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景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翟栩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楠、白猗歆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报备文件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