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5-53 |
|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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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四川美丰总部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王勇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49)。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2人,代表股份119,403,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6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98,378,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4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0人,代表股份21,024,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23%。 4.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1人,代表股份47,350,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325,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0人,代表股份21,024,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23%。 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6.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交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2项,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51,523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51,523股。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51,523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51,523股。 上述列入本次会议审议表决的2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杨波、何瑞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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