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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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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5-046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企业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开庭审理未判决(一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控股企业厦门恒誉兴业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原告”)为本案原告。
  ● 涉案的金额:(1)其他债权投资款人民币16,380,000.00元;(2)投资收益以人民币16,3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至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3)违约金以人民币16,3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原合同约定为千分之三每日的违约金,因诉讼保全需要,调整为按万分之五每日进行主张,下同),自2024年7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控股企业因合同纠纷而提请返还投资款及获得赔偿的诉讼,是控股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由于本次诉讼审理尚未判决,对公司及控股企业本期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或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控股企业就合同纠纷事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2025)京0108民初646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开庭审理未判决。
  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原告:厦门恒誉兴业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UH4M10R
  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109单元161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乾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航天科工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3RENX1
  住所地: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五环大道666号(21)
  法定代表人:林云峰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2022年2月,航天科工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原告协商确认,由原告出资购买北京航科智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科智云”)2,000万的出资份额,其中600万份额为普通股权投资,剩余1,400万份额为带有指定受让人购买份额承诺和保底收益的其他债权投资,被告承诺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指定受让人受让原告持有的1,400万份额,并按照年化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
  为了确保双方上述投资和收益安全,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有关厦门恒誉兴业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北京航科智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份额之承诺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承诺转让协议》”),约定:1、被告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指定受让人受让原告持有的航科智云1,400万的份额,具体转让的时间和转让的份额数量以被告书面通知为准;2、若被告未能按期指定受让人且原告不同意延长期限的,被告应在收到原告不同意延期的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转让款,转让款价格由双方协商,但按双方协商价格转让后原告的投资收益不得低于年化10%;3、若被告在收到原告不同意延期的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转让款的,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未转让部分股权对应的原告购买成本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为了履行《承诺转让协议》,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分别与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盛公司”)以及南京坤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坤宝公司”)签订《份额转让协议》,分别以1,170万元的对价受让了中合盛公司及南京坤宝公司各自持有的航科智云1,000万的出资份额,并于2022年4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原告出资1,638万元受让航科智云的1,400万出资份额后,被告却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指定第三方受让该等份额。经原告明确拒绝延长期限且多次催告被告的情况下,被告至今仍未能指定受让人受让前述份额,导致原告非但无法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更是产生了巨大的资金占用成本。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带有指定受让人购买份额承诺和保底收益的其他债权投资款人民币1,638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以1,63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至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38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4年7月9日起计至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审理尚未判决,对公司及控股企业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控股企业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控股企业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及控股企业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该事项,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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