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十一路118号维远股份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玉东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刘兴华先生、巴树青先生、殷鹏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1已经参会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2、议案2中的子议案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及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已经参会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雷娜、李松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调整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一名职工董事。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吕立强先生于2025年9月12日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相关职务,本次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吕立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与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第三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其职工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吕立强先生当选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2日 附件: 吕立强先生简历 吕立强,男,中国国籍,1981年1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工程师。历任利华益集团企业管理部副部长、部长;201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21年12月至今兼任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8月至今任山东中燃宝港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立强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工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