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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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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5-070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4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3,761,600股限制性股票。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3,761,6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13,761,6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27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关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9月12日-2025年10月26日(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2、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地点及申报方式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开发区B区裕华路融慧园28号楼;
  联系人:刘月寅、白雪龙;
  联系电话:010-80479607、010-68002437-8018;
  传真号码:010-68002438-607;
  邮政编码:101318;
  联系邮箱地址:irm@gloria.cc。
  4、其他
  以现场递交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相关资料为准;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传真、邮箱收到相应文件日为准,文件标题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9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开发区B区裕华路融慧园28号楼一层会议室;
  3、会议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臻宇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4日;
  7、会议出席情况: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217,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7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王龙海律师、张雪芳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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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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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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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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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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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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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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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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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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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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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王龙海律师、张雪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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