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瑞丰银行三楼一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智晖主持,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16人,出席4人,非执行董事马仕秀、沈祥星、张勤良、沈幼生、虞兔良、顾洁萍以及独立董事贾玉革、黄志刚、黄卓、蒋岳祥、鲁瑛均、孙同全因公务原因未出席; 2、本行在任监事9人,出席2人,职工监事章红凤,股东监事潘栋民、朱伟东、陈焕鑫,以及外部监事张晓鸿、何建航、周鸿勇,因公务原因未出席; 3、本行董事会秘书章国江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不再设立监事会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含含、舒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