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及进展情况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十届九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授权专利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高空风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高空”)向泊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能科技”)授权高空风能专利的部分海上使用权,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截至目前,广东高空已累计收到泊能科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2,000万元,合同项下所有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实施许可均已完成备案登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十届九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关于高空风能专利的部分海上使用权授权使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关于高空风能专利的部分海上使用权授权使用的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5)、《关于高空风能专利的部分海上使用权授权使用备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8)。 基于三份《泊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和广东高空风能技术有限公司之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中国大陆地区、美国、澳大利亚),其对应的协议约定付款条件均已达成,但泊能科技未能及时支付相应款项。近日,广东高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就与泊能科技合同纠纷案件提起仲裁。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高空在提起仲裁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寄出的三起仲裁案件的仲裁通知。 二、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东高空风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泊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泊能科技向广东高空支付上述三项合同项下剩余专利许可费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 (2)请求裁决泊能科技承担广东高空因三起仲裁案件发生的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三起仲裁案件的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由泊能科技承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高空根据三份《泊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和广东高空风能技术有限公司之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中国大陆地区、美国、澳大利亚)的约定,主动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本次仲裁案件尚未进入实质审理阶段,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被申请人泊能科技当前注册资本规模与本次专利授权协议的交易总金额相比偏低,其履约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裁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