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9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995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债券型。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25年9月12日,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全程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7.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8.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售。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0.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
  11.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相关提示性公告与本公告将同时发布于《中国证券报》。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4.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基金管理人公示。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风险等,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的规定,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关注“流动性风险”部分的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的风险。(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3)退市风险。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4)成份券违约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违约,发生成份券违约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违约,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券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的违约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5)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券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了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券,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7)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8)套利风险。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债券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债券中存在临时停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券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券而影响折价套利。(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12)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13)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人民币1.00元的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并在少数极端市场情况下存在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证券代码:551060
  认购代码:551063
  场内简称:科创债沪
  基金扩位简称:科创债ETF中银
  (三)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市值)为2亿元人民币。
  (十一)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六章。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募集期为2025年9月12日。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方式。
  1. 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2. 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四)认购费率
  ■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1. 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2. 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三、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需要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 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二)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3.投资者网上现金认购流程、需提交的文件等应遵循发售代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仅针对机构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9月12日上午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备足认购资金,然后赴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递交以下材料: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ETF网下现金认购业务申请表》;
  ●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预留印鉴;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与《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5)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4)注意事项
  1) 本直销中心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钞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2) 本直销中心柜台仅接受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3) 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4) 投资者填写认购申请单时预留银行账户是指通过直销网点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客户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名称须与客户名称一致。
  5)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投资人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申请。
  2. 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3)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的认购债券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冻结与过户。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代行)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环城西路74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电话:0571-88269636
  (三)销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代行)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3.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4008058058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9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