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E区2栋工业厂房骏鼎达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5日(星期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凤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53,292,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7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131,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61,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167,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161,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林煜鹏律师、钟蔚律师列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第2项、第3.01项和第3.02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 ■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3.02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3.03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3.04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3.05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3.06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3.07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3.08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3.09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3.10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3.11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3.12审议通过《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煜鹏律师、钟蔚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的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