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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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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0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2025年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形成决议,与会职工代表一致同意选举黎禹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简历附后)。 黎禹廷先生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3名非独立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上述选举通过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5日 附件:职工董事简历 黎禹廷先生简历 黎禹廷,男,199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22年入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子公司惠州中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员,财务主任等职务,现任营销中心销售助理。 截至本公告日,黎禹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黎禹廷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9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9月5日(星期五)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东升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5,186,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389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64,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484%。 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8,317,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36%; 反对6,098,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1%; 弃权2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40%; 反对6,098,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394%; 弃权2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7%。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8,311,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03%; 反对6,098,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0%; 弃权2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3,1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269%; 反对6,098,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383%; 弃权2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48%。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8,310,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93%; 反对6,11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4%; 弃权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3,1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00%; 反对6,11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672%; 弃权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8%。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8,271,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59%; 反对6,135,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62%; 弃权2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3,0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032%; 反对6,135,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40%; 弃权24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8%。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8,270,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52%; 反对6,135,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62%; 弃权2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3,0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06%; 反对6,135,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40%; 弃权2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55%。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8,252,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41%; 反对6,144,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16%; 弃权2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3,0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972%; 反对6,144,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80%; 弃权2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8%。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8,360,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00%; 反对6,035,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58%; 弃权2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3,1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447%; 反对6,035,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727%; 弃权2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7%。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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