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5-049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9月3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73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18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2人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9月3日为授予日,以11.1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7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5年7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如下: (一)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2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已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四)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3万股。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权益。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1.18元。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制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剔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准)数值作为计算依据(由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按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挂钩,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的确定方法如下所示: ■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两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7月15日,公司在公示栏公示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间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4日,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了《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和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9月3日 (二)授予数量:173万股 (三)授予人数:22名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1.18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 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3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经测算,授予的173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为2,069.08万元,该等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具体如下: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3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1.1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5-050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31日以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9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加董事7名(独立董事陈高才、华东、程永文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于晓霞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9月3日为授予日,以11.1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5-051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31日以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9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刘文书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锡元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3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1.1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9月4日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3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1.1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9月4日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2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3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1.1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4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含义: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2369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张大林、黄孝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7月15日,公司在公示栏公示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间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4日,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七)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3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11.1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1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3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1.1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73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劲旅环境及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张 大 林 黄 孝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