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华夏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573)、华夏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101)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9月3日起,本公司新增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在直销机构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9月3日起,调整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收益债券(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及C类基金份额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即自2025年9月3日起,单个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收益债券(QDII)A(人民币)(001061)或华夏收益债券(QDII)C(001063)的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美元现汇、美元现钞)及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业务上限保持不变,即单个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收益债券(QDII)A(美元现汇)(001065)或华夏收益债券(QDII)A(美元现钞)(001066)的金额均应不超过140美元;通过代销机构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收益债券(QDII)A(人民币)(001061)或华夏收益债券(QDII)C(001063)的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收益债券(QDII)A(美元现汇)(001065)或华夏收益债券(QDII)A(美元现钞)(001066)的金额均应不超过140美元。 如申请金额超过上述规定限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各销售币种的业务开放状态遵循其各自规定。投资者于2025年9月2日15:00后提交的本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视同2025年9月3日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亦受上述金额限制。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为促进华夏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港股通科技ETF基金)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9月3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选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港股通科技ETF基金(159101)的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