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2025-072 债券代码:240429 债券简称:23象屿Y2 债券代码:240722 债券简称:24象屿Y1 债券代码:242565 债券简称:25象屿Y1 债券代码:242747 债券简称:25象屿Y2 债券代码:242748 债券简称:25象屿Y3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 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回购股票不低于1亿股(含),不超过1.5亿股(含),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85元/股,回购股票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披露的《厦门象屿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回购实施情况 2025年4月24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的《厦门象屿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截至2025年8月28日,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00,000,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回购最高价格7.68元/股,回购最低价格6.37元/股,回购均价6.99元/股,使用资金总额698,531,745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表中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系因为在回购期间公司对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2025年5月23日,公司已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625,622股限制性股票。 五、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100,000,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公司如未能实施完毕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的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2025-073 债券代码:240429 债券简称:23象屿Y2 债券代码:240722 债券简称:24象屿Y1 债券代码:242565 债券简称:25象屿Y1 债券代码:242747 债券简称:25象屿Y2 债券代码:242748 债券简称:25象屿Y3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类别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已于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28日通过公司内网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类别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 现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均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人员身份证件信息、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内容。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监 事 会 202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