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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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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聂卫先生: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你时任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虽未担任长方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行为与长方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东座,联系电话:0755-83260826)。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缴款码:00000025000002585071)。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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