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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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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 1%
暨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天府文旅 公告编号:2025-062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 1%
  暨解除质押的公告
  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集团”)于2025年8月25日对所持公司38,670,000股股份(占莱茵达集团公司所持公司股份35.30%,占公司总股本3.00%)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将证券质押登记“可售标示”状态从“否”调整为“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2025年8月29日,公司收到莱茵达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变动1%暨解除质押的告知函》,获悉其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330,494股,其所持公司股份由109,504,700股减少至97,174,20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本次权益变动前的8.49%减少至7.54%,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该部分股票因卖出已解除质押。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
  注:1、减持股份来源: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莱茵达集团减持其参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而取得的股份无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二)持股变动 1%的情况
  ■
  注:莱茵达集团原一致行动人高靖娜于2024年12月17日减持股票后不再持有公司股票,故莱茵达集团本次变动未勾选一致行动人。
  二、股份解质押情况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8月28日,莱茵达集团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三、其他说明
  (一)莱茵达集团认为本次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二)莱茵达集团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目前,莱茵达集团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莱茵达集团股份变动、质押变动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莱茵达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变动1%暨解除质押的告知函》;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天府文旅 公告编号:2025-063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担保并支付
  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2025年7月30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以下简称“成都农商银行金牛支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为一年期LPR+70BP,贷款期限为2年。本次授信30,000万元为存量周转,与2024年9月获批的30,000万元授信合并使用,即贷款余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申请人民币1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为一年期LPR+50BP,贷款单笔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2年期以上流贷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母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文旅集团”)对该笔贷款提供全额保证担保,成都文旅集团对超股比担保的部分(即担保余额的70.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1%/年(即按年化0.701%的费率收取担保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成都文旅集团分别与成都农商银行金牛支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公司与成都文旅集团签署了《融资担保协议》。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成都农商银行金牛支行签署的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借款人(甲方):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贷款人(乙方):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
  3、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
  4、借款用途:用于借款人及全资子公司成都天府宽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日常流动资金周转、置换他行贷款。
  5、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25年8月15日至2027年8月14日
  6、借款利率和利息:
  (1)借款利率:一年期LPR+70BP。
  (2)借款利息偿还方式:
  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的当日18点之前向贷款人一次性付清当期应付利息。
  7、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
  《保证合同》
  1、债权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
  2、保证人: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债务人: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
  4、被保证的主债权: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成农商金公流借2025006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5、保证范围:
  包括债权本金人民币叁亿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融资担保协议》
  甲方: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因融资需要拟向成都农商银行金牛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30,000万元,贷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70BP,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按期归还本金,贷款用途为开展影视业务。甲方拟为前述乙方的对外融资提供全额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
  1、担保费的计算和收取
  (1)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为乙方超股比担保的部分(即担保余额的70.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1%/年,按照超股比担保部分的实际担保余额及占用时间计算对应担保费(即按年化0.701%的费率收取担保费)。
  (2)担保费从甲方承担本次担保责任的银行贷款到账日开始计算,日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360。
  (3)担保费支付与乙方本次融资的银行付息方式保持一致,支付金额以甲、乙双方确认一致的为准,乙方应在银行贷款结息日的当日18点之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期应付担保费。
  2、代偿后的追偿
  乙方应当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偿,乙方逾期未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未清偿金额的万分之3每日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借款人: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借款金额:人民币1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
  4、借款用途:用于借款人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及偿还影视节目制作与关联公司产生的借款。
  5、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25年8月27日至2027年8月26日
  6、借款利率和利息:
  (1)借款利率:一年期LPR+50BP。
  (3)借款利息偿还方式:
  每季末月的21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在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
  7、借款本息偿还:
  2025年12月21日偿还500万元;2026年6月21日偿还800万元;
  2026年12月21日偿还500万元;2027年8月26日偿还本金11,200万元;
  8、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合同》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简称“甲方”)
  2、保证人: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
  3、债务人: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
  4、被保证的主债权: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债务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5、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融资担保协议》
  甲方: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因融资需要拟向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1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单笔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超过2年期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年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50BP,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按期归还本金,贷款用途为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周转或置换他行合规贷款及偿还影视节目制作与关联公司产生的借款。甲方拟为前述乙方的对外融资提供全额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
  1、担保费的计算和收取
  (1)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为乙方超股比担保的部分(即担保余额的70.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1%/年,按照超股比担保部分的实际担保余额及占用时间计算对应担保费(即按年化0.701%的费率收取担保费)。
  (2)担保费从甲方承担本次担保责任的银行贷款到账日开始计算,日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360。
  (3)担保费支付与乙方本次融资的银行付息方式保持一致,支付金额以甲、乙双方确认一致的为准,乙方应在银行贷款结息日的当日18点之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期应付担保费。
  2、代偿后的追偿
  乙方应当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偿,乙方逾期未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未清偿金额的万分之3每日支付相应违约金。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成都农商行金牛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成都文旅集团与成都农商行金牛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三)公司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四)成都文旅集团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五)公司与成都文旅集团签署的《融资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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