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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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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3 证券简称:石基信息 公告编号:2025-36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文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基信息”、“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迅软件”、“标的公司”)13.5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4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七)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承诺,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关于张育宏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张育宏系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董事,自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情况如下:
  ■
  张育宏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2024年10月22日一2025年8月14日),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石基信息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石基信息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石基信息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石基信息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2、关于张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张伟系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董事,自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情况如下:
  ■
  张伟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2024年10月22日一2025年8月14日),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石基信息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石基信息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石基信息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石基信息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3、关于张思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张思颖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董事张育宏的父亲,自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情况如下:
  ■
  张思颖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2024年10月22日一2025年8月14日),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石基信息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石基信息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石基信息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石基信息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4、关于李彩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李彩练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李殿坤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情况如下:
  ■
  李彩练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2024年10月22日一2025年8月14日),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石基信息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石基信息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石基信息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石基信息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关于徐海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徐海芳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董事张育宏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情况如下:
  ■
  徐海芳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2024年10月22日一2025年8月14日),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石基信息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石基信息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石基信息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石基信息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关于林青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林青山系标的公司财务经理邓娟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情况如下:
  ■
  林青山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2024年10月22日一2025年8月14日),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石基信息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石基信息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石基信息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石基信息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关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国泰海通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行为,国泰海通作出如下声明:
  “国泰海通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国泰海通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国泰海通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国泰海通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国泰海通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国泰海通证券承诺,本企业自营业务账户和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买卖石基信息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国泰海通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及访谈记录等文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及访谈记录等文件,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六、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及访谈记录等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石基信息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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