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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107.92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34,716.5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本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数为利润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当日公司总股本25,993万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130万股后的股数25,863万股为基数测算,公司将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69.04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占本半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51%。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股东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本分红方案符合股东会授权的中期分红范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三: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为实施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将回购股份原用途“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变更为“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议案六: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授予权益、解除限售、回购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开立限制性股票专用账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1)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2)授权董事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3)同意董事会就关于上述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议案七:关于《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八: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议案九: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夏长征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公司监事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 1、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 2、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公司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泄露报告信息的行为。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较好地维护了股东的利益。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 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为践行公司以“投资者为本”的服务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基于可持续发展经营思想,公司制定了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贯彻制造业与算力云双主业驱动发展战略 公司传统主营业务为应用于液晶电视等液晶显示领域的精密金属结构件、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液晶电视精密金属冲压结构件、底座、模具及电子元器件等;GPU算力云业务是公司新开辟的经营领域,目前主要围绕GPU算力经营租赁、设备经销以及相关的算力云服务开展业务。 公司目前以传统制造与算力云服务双主业驱动为今后一段时期的战略发展方向。一方面要立足于公司在液晶电视金属结构件制造领域的龙头企业地位,推进产能、产品的重新布局,稳定生产、销售规模,积极应对电视行业增长乏力的经营挑战;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公司AI算力领域的已有优势,全面提升AI算力业务的竞争力,塑造AI算力业务领域的服务品牌,使AI算力业务成为公司新的业绩点,引领公司在AI时代新一轮的全面发展。 提质增效的核心工作就是促进公司增长,促进公司以不断增长的业绩回报投资者,回报市场,回报社会。 二、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增强投资者预期 (一)落实现金分红规划,切实回报股东 公司上市以来,一直重视现金分红回报股东的工作。2023年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2022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严格执行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未来公司将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融资环境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兼顾股东回报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为股东带来长期、稳定、可持续的价值投资回报。 (二)重视公司市值管理,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要持续关注公司的市场价值波动,在国家法律、监管政策、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约束机制许可范围内,积极、规范地展开公司市值管理、维护工作,在经营业绩增长的基础上,适时并合理地使用回购、增发、投资、购并等财务工具,促进公司价值的稳定与提升。 三、提高信披工作质量,全面、完整、及时传递公司重要信息 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热线、上证 E 互动、机构调研等多种渠道,传递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等信息,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未来,公司将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可读性和有效性,更积极主动、系统全面地向资本市场展示公司价值;丰富投资者交流方式,及时、深入了解投资者诉求并作出针对性回应;加强公司宣传,多途径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生产经营、社会活动、项目进展等资讯,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感。 四、坚持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始终坚持规范运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未来,公司将紧密关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变化,持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及管理层”的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强化独立董事服务保障机制,通过规范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董事调研、坚持重大复杂事项实施董事会预沟通机制,公司将持续深入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独立董事履职与企业内部决策流程有效融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五、遵守法规,维持高质量信息披露 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并确保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及公平性。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流程,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告及定期报告的可读性,切实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向所有市场投资者公平、及时地传递公司重要信息。 六、强化“关键少数”职责,提升履职能力 公司重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规范履职工作。通过及时传达最新的监管政策法规、组织参加证监局与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以及督促其积极学习掌握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持续提升上述人员的履职能力和风险意识,确保规范履职。未来,公司将持续强化“关键少数”责任,加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公司中小股东和员工的风险共担及利益共享意识,强化“关键少数”人员的合规意识,落实责任,以切实推动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公司的市值表现、经营业绩等指标与管理层的薪酬绩效挂钩,激发管理层的创造力与活力,保证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风险提示 本行动方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做出的,其中涉及的经营策略、发展规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未来可能会受到宏观政策、行业发展、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9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提请股东会审议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提名道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道峰先生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 公司拟再次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一、议案前次股东会未获通过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由于控股股东投票失误,导致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未获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道峰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经统计,本项表决的得 票数为23,658,0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9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本项表决的得票数为1,279,9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51%。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二、议案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及其理由 经公司2025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议案内容无需补充、更正或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此次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必要性 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并重新审议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道峰先生其从业经历、专业素养等有助于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能更好地为公司引进战略资源、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决策效率。因此,董事会将本议案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一致同意道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道峰先生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附件: 道峰先生,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曾任腾讯集团腾讯云副总裁、特斯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现兼任腾讯集团荣誉管理顾问、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复旦大学新闻与传播硕士学位行业导师。2025年8月,提名公司董事、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道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被提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0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15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9月1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5日 至2025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进行了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许立群、李潇、戴亮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 (二)登记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法: 1、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资料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2、股东可采用信函或者传真的方式参与现场会议,并在信函或传真上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信函或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致电公司确认后方可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抵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二)与会股东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0-87600070 传真号码:0510-87600680 电子邮箱:zqb@lettall.com 联系人:吴佳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且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 本公司并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公司本次中期利润分配事宜已经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差异化分红方案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4,716.5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议)。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且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为基数进行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当日公司总股本25,993万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130万股后的股数25,863万股为基数测算,公司将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69.04万元(含税),本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占本半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51%, 2,069.04万元均从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中提取。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中期利润分配事宜已经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2025年半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较好地维护了股东的利益。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变更前回购股份用途: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 ● 本次变更后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库存股的用途进行变更,由原用途“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变更为“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29元/股,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6)。 2024年2月22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4年2月23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详见《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截至2024年3月28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回购最高价格27.78元/股,回购最低价格20.48元/股,回购均价24.25元/股,使用资金总额3,152.78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二、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主要内容 为实施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将回购股份原用途“为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变更为“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如下: ■ 三、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为配合公司拟实施的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而作出的调整,综合考虑了公司、员工的实际情况,旨在充分发挥公司回购库存股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本次变更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7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993.00万股的1.02%。其中,首次授予215.00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1.13%,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3%;预留授予50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8.87%,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LettallElectronicCo.,Ltd 注册地址: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邵树伟 注册资本:25,993.00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9014964 成立日期:1980年11月25日 上市日期:2018年12月24日 经营范围:液晶显示屏及部件、金属结构件、电子元器件、平板显示器件、专用设备、电子产品、工模具、半导体、五金产品、水暖器材、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通用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环境质量检测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邵树伟,董事邵秋萍、杨冰,独立董事陈建忠、路小军、戴文东。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夏长征,职工监事冯朔、吕雪锋,监事吴振伟、张晓红。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分别是:总经理李强、副总经理道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施佶、副总经理史旭平、副总经理杨冰、副总经理钱旭、财务总监许立群。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993.00万股的1.02%。其中,首次授予215.00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1.13%,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3%;预留授予50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8.87%,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核实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8人,为: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6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6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5.25元的50%,为每股12.63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24.09元的50%,为每股12.05元。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比例(N)。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事宜。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限售期满后,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在解除限售日,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以本草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2.55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5年9月中旬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公司代码:603629 公司简称:利通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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