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5、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对议案1、2、3回避表决、海南元宇智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敬天(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JINPAN INTERNATIONAL LIMITED、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拟参与对象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对议案4、5、6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地点: 2025年9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5年9月11日16:30前送达。 登记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公司会议室 邮政编码:570216 联系人:金霞 联系电话/传真:0898-66811301-302/0898-66811743 邮箱:info@jst.com.cn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76 证券简称:金盘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7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2025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公司2025年半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6,678.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份,均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经测试,2025年半年度公司应收票据坏账准备51.25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562.19万元、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0.19万元。2025年半年度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4,653.62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本报告期末,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测试,公司本期存货跌价损失564.29万元,合同资产减值损失1,455.76万元,其他流动资产减值损失5.05万元。2025年第二季度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2,025.10万元。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共计6,678.72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5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6,678.72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 四、其他说明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676 证券简称:金盘科技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或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或“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在初始设立时不超过342人 (不含预留部分),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13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预留授予人员指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纳入参加对象的员工。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252.14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2,252.14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参加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参加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金盘科技A股普通股股票,合计不超过355.959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45,928.6072万股的0.78%。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为了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需要,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份额2,443.82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19.95%,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为71.00万股。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对象及其份额分配)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份额)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34.42元/股,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的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A类激励对象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30%、30%、40%,B类激励对象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20%、30%、50%。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解锁安排在预留份额分配时确定,锁定期不得小于12个月。各期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和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前,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全体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九、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十、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在初始设立时合计不超过342人,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为提高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公司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为A、B两类,并对两类持有人的解锁安排做了差异化设置。A类持有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在初始设立时不超过340人;B类持有人为公司根据战略规划新拓展业务的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在初始设立时不超过2人。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252.14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2,252.14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为公司员工,其中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3人,认购总份额不超过3,483.65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28.43%;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认购总份额不超过6,324.67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51.62%;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预留份额2,443.82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19.95%。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 注:1、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2、A类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包括1名中国台湾籍激励对象蔡承恩(Tsai Chen-en)。 3、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最终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名单及认购情况根据员工实际参与情况确定。 为了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需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份额2,443.82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19.95%,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为71.00万股。预留份额待确定持有人后,员工持股计划将以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相应标的股票。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对象及其份额分配)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若获授预留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若预留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仍未完全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及对应公司股票权益的处置事宜。预留份额未明确持有人前,不具备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相关的表决权,不计入持有人会议中可行使表决权份额的基数。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将其放弃认购的份额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份额占草案公告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30%。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252.14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2,252.14万份,具体资金总额及份数根据实际出资金额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金盘科技A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一)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7.55元/股(调整后)。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4年10月8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600,5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回购最高价格46.50元/股,最低价为28.05元/股,回购均价37.68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98.81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二)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1.22元/股(调整后)。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截至2025年7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959,0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回购股份的成交价格区间为30.01元/股~32.6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30,008,372.7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355.9598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45,928.6072万股的0.78%。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份额)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34.42元/股,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7.35元/股的60%。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完成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及确定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兼顾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而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人才竞争状况、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费用成本等因素,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34.42元/股,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7.35元/股的60%。该定价方式将提高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性,同时公司也设置了持有人的业绩考核目标,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内在的激励机制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五)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六)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首次授予份额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12个月后分三期解锁,不同持有人适用不同的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 预留份额的解锁安排在预留份额分配时确定,锁定期不得少于12个月。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持有人当年度的解锁条件。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解锁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上述两个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锁比例。若任一指标达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为100%;若两个指标均未达到目标值,但任一指标达到触发值,则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为80%;若两个指标均未达到触发值,则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为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到目标值或触发值而不能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会议择机出售,出售后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实际出售金额及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利息之和的孰低金额返还给持有人(利息=原始出资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出资当年的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化利率),如返还后仍有剩余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预留份额的考核方式在预留份额分配时确认。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根据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A”、“B+”、“B”、“C”、“D”六个等级,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如下表所示: ■ 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份额=持有人计划解锁份额×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目标值或触发值的前提下,持有人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能全部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指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受让金额为相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利息之和(利息=原始出资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出资当年的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化利率),并由管理委员会将前述受让金额返还给持有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出售后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及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利息之和的孰低金额返还给持有人(利息=原始出资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出资当年的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化利率),如返还后仍有剩余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权益处置等工作,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计划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持有人份额变动事项,以及确定预留份额的分配及考核方案等事项; 9、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计划相关规定,收回持有人因个人考核不能解锁的份额,并指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或择机出售相应份额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办理非交易过户、使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11、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持有人会议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预留份额未明确持有人前,不享有在持有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其他未按规定进行书面表决的情形,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延长等规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议案除外)并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后,应在15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六)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 二、管理委员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中担任职务。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过户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及持有人会议授权,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包括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份额回收及对应收益分配安排等事项; 8、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及考核方案,以及因个人考核未达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方案(分配对象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方案除外); 9、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使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10、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1、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制定、决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2、持有人会议授权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主任。此后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收到书面通知后,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六)代表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及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与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股票的购买、过户、登记、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等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五)授权董事会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并同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 (六)授权董事会对参加对象放弃认购的份额进行重新分配或计入预留份额,确定预留份额分配及考核方案,确定因个人考核未达标及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方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前述份额的分配方案授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若前述份额分配对象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审议分配方案; (七)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做出决定,并办理本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九)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四、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计划草案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做出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择机出售相应已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并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已解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持有人已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相应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五)在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公司派息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六)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七)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存续期延长等事项须经全体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本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五、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该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等资产收益权,自愿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资产收益权,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持有人自愿将其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本计划行使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四)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做出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清算、分配收益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其尚未解锁的份额强制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受让金额为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利息之和(利息=原始出资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出资当年的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化利率),并由管理委员会将前述受让金额返还给持有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择机出售,出售后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当期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利息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利息=原始出资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出资当年的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化利率),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终止的,包括持有人主动离职、劳动或聘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而被公司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3、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非因工伤身故的; 5、持有人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控股子公司控制权,且该持有人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6、其他经管理委员会会议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或不适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不做变更,持有人的个人考核根据最新岗位的考核标准执行: 1、存续期内,因公司工作需要,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 2、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控股子公司控制权,但该持有人仍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三)存续期内,因持有人不胜任工作岗位或绩效不佳等原因导致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的,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持有人的最新岗位决定持有人是否可以继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需要调整持有人的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考核根据最新岗位的考核标准执行;其调减的份额(如有)强制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受让金额为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利息之和(利息=原始出资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出资当年的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化利率),并由管理委员会将前述受让金额返还给持有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择机出售,出售后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利息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利息=原始出资金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出资当年的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化利率),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 (四)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不做变更,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1、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且其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持有人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锁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当期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 2、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伤身故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且其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其持有的权益不作变更且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该等继承人不受本员工持股计划对持有人资格的限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锁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当期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 3、持有人退休离职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且其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持有人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锁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当期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 (五)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情形,可能需持有人变更其依本计划获得的份额及份额权益的,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5年9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而后公司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以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当日收盘价(58.85元/股)预测算,公司应确认的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为6,961.57万元,预计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锁定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有效地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并促进公司积极稳健可持续发展。 上述测算未包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份额,预留份额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拟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及其关联方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除上述人员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且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股东会的提案权及表决权。 三、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利管理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并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相对分散,且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且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综上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四、本计划草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676 证券简称:金盘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45,928.6072万股的1.0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8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2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00%。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受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45,928.6072万股的1.0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8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2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受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399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2,168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8.40%,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为提高本激励计划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公司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分为A 、B两类激励对象,并对两类激励对象的归属安排做了差异化设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A 类激励对象382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B类激励对象17人,为公司根据战略规划新拓展业务的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3、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公司一直秉持着国际化发展的理念,该名员工在公司美国子公司任职,将该名员工纳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获受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份额,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A类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包括1名中国台湾籍激励对象蔡承恩(Tsai Chen-en)。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同激励对象适用不同的归属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8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5.8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7.35元/股的80%,即45.89元/股。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49.01元/股的80%,即39.21元/股。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42.28元/股的80%,即33.93元/股。 4、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9.57元/股的80%,即31.66元/股。 注: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因实施权益分派而发生股价调整的情形,故相应对除权除息日之前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按照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股票交易均价计算。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45.89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对应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激励计划以上述两个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若任一指标达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若两个指标均未达到目标值,但任一指标达到触发值,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0%;若两个指标均未达到触发值,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间,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5、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A”、“B+”、“B”、“C”、“D”六个等级,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净利润。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指标是反映盈利能力、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公司在制定本激励计划考核业绩目标时,基于对公司未来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的设定合理、科学,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具体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股东会应当对本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5年8月28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8.85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5年8月28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19.69%、16.64%、15.5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7%、1.43%、1.51%(分别采用中债国债最新1年期、2年期、3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1.57%(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2025年9月底首次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归属,则需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5、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因公司工作需要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考核根据最新岗位的考核标准执行; (2)因激励对象不胜任工作岗位或绩效不佳等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的,董事会有权根据激励对象的最新岗位决定其是否可以继续参与本激励计划,是否需要调整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份额,其个人考核根据最新岗位的考核标准执行。 3、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裁员而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在公司继续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考核根据最新岗位的考核标准执行。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身故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所在控股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五)《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