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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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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1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管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晓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2,83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周锦涵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公司副总经理王树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周晓东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4,344,519股(占公司总股本1.50%,占其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10.14%)。周锦涵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4,344,519股(占公司总股本1.50%,占其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33.42%)。王树生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3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1%,占其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00%)。
  本次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周晓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周锦涵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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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股东周晓南不是本次减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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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减持主体中周晓东、周锦涵存在一致行动人,王树生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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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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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高管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周晓东承诺如下:
  (1)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王树生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2)根据公司《晶华新材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述减持对象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资金需求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减持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期间,上述减持对象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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