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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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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至少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除表决权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以及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负责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7、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8、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9、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收回份额或权益的归属;
  10、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处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1、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延长;
  12、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3、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4、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上述锁定期限制。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四)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五)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九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正常实施。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擅自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置方式,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按照公司与持有人的相关约定返还个人自有出资金额,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4、持有人非因工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5、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公司返还持有人的原始出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
  7、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8、持有人擅自离职,或主动辞职的;
  9、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10、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同时,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持有人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持有人退休而离职的(退休返聘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置方式);
  12、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13、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返还持有人的原始出资资金或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14、持有人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违反保密承诺、或违背竞业禁止协议或做出不竞争承诺期间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的,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置:
  1、若出现升职或平级调动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2、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管理委员会对已归属部分不作处理。未归属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置方式,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按照公司与持有人的相关约定返还个人自有出资金额,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由管理委员会对其获授的份额按照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并将差额权益收回,按照公司与持有人的相关约定返还个人自有出资金额,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四)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或份额权益的归属条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五、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2025-037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为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应当继续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有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基于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修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计划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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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章程及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修订,其他条款中涉及“监事会”“监事”字样删除、“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调整为“CEO(首席执行官)/联席CEO”等相关内容的,因组织架构变化而调整部门名称的,以及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导致《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的,不再一一列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修改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名称修改为《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除上述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同本公告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次取消公司监事会设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转授权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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