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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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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章程修订仅涉及序号调整的不再做特别列示。
  特此修订。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与决议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提案、第(十)项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但上述关联股东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有权参与有关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按照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公司股东、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5-03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征得候选人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韩方如女士、邱锡柱先生、何良军先生、许娅南女士、杨金萍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樊培银先生、李志刚先生、陈书全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樊培银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上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述董事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其他说明事项
  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董事会候选人均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任董事就任前,公司现任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对第八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韩方如: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4年出生,汉族,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山东省政协委员、第十二届山东省人大代表、青岛市工商联副主席、胶州市慈善总会副会长;历任公司会计、财务负责人、常务副总,自2001年起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任青岛东方铁塔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青岛海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青岛东方合众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四川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韩方如女士持有公司75,932,300股普通股股票,与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先生系姐弟关系;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韩真如女士(持股75,932,200 股)系姐妹关系,韩真如女士与本届另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邱锡柱先生系夫妻关系。除前述关联关系以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邱锡柱: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4年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历任公司销售科业务员、销售科科长、总经理助理,自2001年起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0年起任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邱锡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韩真如女士系夫妻关系(韩真如女士与董事韩方如女士、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先生系姐妹、姐弟关系),与第八届副总经理邱言邦先生系父子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何良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3年出生,汉族,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公司华东业务部主管、市场部经理,近5年一直担任本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并兼任青岛海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南京世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海南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汇沅达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世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青岛世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西世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何良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许娅南: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汉族,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公司北京业务部主任、公司副总经理,近5年一直担任本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许娅南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杨金萍: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1年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历任公司北京办事处行政文员、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自2022年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杨金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因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樊培银: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5年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学历;1989年6月至1996年7月任吉林大学助教、讲师;2001年4月至今任中国海洋大学会计系讲师、副教授;现兼任青岛市财政局、科技局财务评审专家;现担任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樊培银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李志刚: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6年出生,蒙古族,博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7月至今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三级教授;2021年5月至今任中国海洋大学创新创业研究中心副主任;2024年7月至今任《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副主编;2024年12月至今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管理研究方法专委会副主任;2023年12月至今任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智能制造与数智生态系统专委会副主任;现担任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李志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陈书全: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青岛海洋大学法律系助教、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系讲师、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事务与公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21年3月至今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截至目前,陈书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因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5-033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元达”或“子公司”)与四川省帝银矿业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海南省帝银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帝银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市帝银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昆明市帝银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帝银”或“目标公司”)的72%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间接持有昆明帝银72%的股权,昆明帝银将成为公司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
  目标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3日取得“云南省禄劝县舒姑磷矿、硫铁矿勘探”探矿权保留。交易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项下《采矿许可证》延期至2025年9月30日取得事宜签订了《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省帝银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市帝银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审批政策及要求的调整,采矿证无法按期办理完成。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采矿许可证》延期取得事宜,签订《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省帝银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市帝银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该事项经公司 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二、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对方
  甲方(受让方):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转让方):海南省帝银矿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四川省帝银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帝银”)
  交易对手方海南帝银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将目标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延长至2026年9月30日。
  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进展及未来时间安排如下:
  ■
  2.双方同意,如目标公司未能于2026年9月30日前(不含当日)合法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甲方有权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终止本次交易。如甲方选择不终止交易,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价款。
  3.本补充协议二未约定事项,均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三、《采矿许可证》办理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昆明帝银于2025年7月21日已取得昆明市及禄劝县同意《关于云南省禄劝县舒姑磷矿采矿权新立开展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及相关规划等有关情况的审查意见》,并于2025年8月6日完成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根据海南帝银向汇元达提出的《关于再次商请延长《采矿权许可证》取得期限的沟通函》所述,《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精简调整矿业权登记等事项申请资料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5号文,以及新的《矿产资质勘查规范 磷》(DZ/T0209-2020)的实施及新的《矿产资源法》的执行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于2025年4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25]31号。在办理探矿转采矿手续时,新立采矿权联勘联审环节涉及市、县审批部门多,审批内容复杂,特别是涉及河道保护、水土保持、耕地保护、林地保护、交通、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等审批用时较长,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政策文件的更新出台,给采矿权证的办理工作造成了延迟影响。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消极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目标公司采矿权无法及时获批的风险:交易对方承诺昆明帝银最晚应当于2026年9月30日前取得对云南省禄劝县舒姑磷矿、硫铁矿的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但若出现地方产业政策调整、环保政策变更、行政审批趋严等情况,目标公司采矿权能否及时获批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二系交易双方就前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作出的补充约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省帝银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市帝银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5-039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与会职工代表一致同意选举汤宪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见附件)。
  汤宪东先生将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职工董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选举的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附件:简历
  汤宪东: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3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历任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主办会计、财务助理,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25年1月至今任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海南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上海汇沅达化工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至目前,汤宪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因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5-037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7日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如下表: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特别提示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议案5、议案6需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其中应分别选举非独立董事5人,独立董事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在2025年9月16日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本公司证券部),不接受电话登记。传真登记的,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2.登记时间:2025年9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3.登记地点: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办公楼三楼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纪晓菲、宋秋娟
  联系电话:0532-88056092;传真:0532-82292646
  电子邮箱:stock@qddftt.cn
  联系地址: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证券部 邮编:266300
  现场会议费用: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股东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六、相关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545”,投票简称为“东方投票”。
  2.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
  (如表一提案5,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5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5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
  (如表一提案6,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9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致: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表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
  注:1.采用累积投票议案,请在表决意见的相应栏中填写票数。
  2.非累积投票议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对应栏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
  3.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4.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5.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6.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本附件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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