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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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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ST华铭 公告编号:2025-033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自 2024 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本集团计提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原计入“销售费用”,根据解释 18 号第二条“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追溯调整未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及资产负债情况。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 √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
  (2) 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重要事项
  1、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4年9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5年7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7月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涉及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等文件。本次行政处罚的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如届时存在尚未整改完毕的事项,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会计师无法准确核实浙江国创2024年年度存货等报表金额
  因受到出租方的阻挠,公司人员和浙江国创部分管理层及员工无法进入浙江国创原生产经营场地,以致无法对存货执行监盘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对存货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金额及披露进行调整及调整的金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浙江国创已于2025年4月30日起诉出租方宁波国创机车装备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固定资产、生产配件等损失合计约2100万元。截至报告日,该案尚在法院审理中。同时,在法院的安排下,浙江国创已对相关资产进行了盘点,相关盘点数据尚在进一步核实中,管理层已依据实际情况对该部分存货按其公允价值评估,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3、重大资产重组应收账款回收考核补偿
  根据公司与聚利科技相关业绩承诺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公司对聚利科技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如聚利科技在2023年12月31日仍未能完全回收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就未能回收的差额部分向公司支付补偿金;如聚利科技在2024年继续收回的,则公司向业绩承诺方相应返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聚利科技相关业绩承诺方因未完成应收账款回收考核而应向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共计118,057,743.65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回收考核剩余补偿金额为20,749,621.73元,以后年度款项收回公司不再向业绩承诺方予以返还。
  截至报告日,公司已收到部分业绩承诺方支付的补偿金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公司将继续积极督促尚未履行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履行补偿义务,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浙江国创未完成业绩承诺事项
  浙江国创相关业绩承诺方未完成2023年度、2024年度承诺净利润,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上海近铭承担相关义务。但是,由于王文评拒绝配合浙江国创审计工作,公司年审会计师暂不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浙江国创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25-015)。
  2025年7月,在法院的安排和会计师的鉴证下,浙江国创进行了盘点工作。截至报告日,会计师正履行相关审计程序,对专项说明进行审核。上海近铭将继续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等措施,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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