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5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8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411,394,066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5,823,050.56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9.89%。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014 证券简称:威高血净 公告编号:2025-019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血净”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宋大鹏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1、公司《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2、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5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3、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4、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办理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14 证券简称:威高血净 公告编号:2025-016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公告格式》的有关规定,现将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13.94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9,019.4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789.11万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25年5月14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5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65792_J0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应结余金额与实际结余结余的差额为:发行费用中包含印花税24.45万元,因营业资金印花税按年度申报且扣款将自动在基本户扣缴,该款项待申报后且扣缴后置换。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资金。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赣州)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各个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均正常履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5年5月2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4,010.74万元,其中:威高血液净化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7,675.47万元,透析器(赣州)生产建设项目14,951.09万元,威高新型血液净化高性能耗材产品及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786.90万元,威高血液净化数字化信息技术平台建设项目597.28万元;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3,663.52万元(不含增值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65792_J06)。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均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7,674.26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4,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投资回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20,400万元。2025年1-6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本年度投入金额”均包括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3014 证券简称:威高血净 公告编号:2025-013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734,497,636.60元(公司半年报数据未经审计,下同);2025年1-6月,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0,237,350.87元。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11,394,06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5,823,050.56元(含税)。本次中期现金分红比例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9.89%。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同时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14 证券简称:威高血净 公告编号:2025-020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其年度津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刘二飞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刘二飞先生申请辞去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后,刘二飞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刘二飞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刘二飞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独立董事改选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二飞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刘二飞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刘二飞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增补独立董事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董事会提名张珍华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张珍华女士的任职资格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拟补选张珍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珍华女士尚未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材料,其承诺尽快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张珍华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候选人简历
  张珍华,女,中国国籍,1982出生,复旦大学会计系学士,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5年8月至2008年11月,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审计助理经理;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任中信银行国际结构融资部经理;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并购及交易服务部高级经理;2017年2月至2020年3月,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项目主管;2020年6月至2024年6月,任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4年7月至今,任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委会秘书、投资事务主管,上海美丽境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珍华女士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第3.2.2条所列情形;同时,未持有公司股份。
  证券代码:603014 证券简称:威高血净 公告编号:2025-018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血净”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25日通过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宋修山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宋修山、张存明、陈晓云、王霁、牟倡骏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宋修山、张存明、陈晓云、王霁、牟倡骏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本次董事会审议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对应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主动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等;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董事会办理上述事宜的授权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且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可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涉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则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宋修山、张存明、陈晓云、王霁、牟倡骏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及相关制度全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中部分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其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张珍华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张珍华任期内年度津贴为人民币15万元/年(含税)。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5、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张珍华,女,中国国籍,1982出生,复旦大学会计系学士,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5年8月至2008年11月,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审计助理经理;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任中信银行国际结构融资部经理;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并购及交易服务部高级经理;2017年2月至2020年3月,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项目主管;2020年6月至2024年6月,任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4年7月至今,任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委会秘书、投资事务主管,上海美丽境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珍华女士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第3.2.2条所列情形;同时,未持有公司股份。
  证券代码:603014 证券简称:威高血净 公告编号:2025-014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血净”“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6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1,139.4066万股的1.6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2025年5月19日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注册地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高西路7号
  注册资本:41,139.4066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修山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与关键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存在上市前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威海顺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威海智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本激励计划与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关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6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1,139.4066万股的1.6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24人,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3,483人的3.56%,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薪酬委员会或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或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或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77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9.7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9.22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上述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上述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或对第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以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不考虑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新增并购事项(若有)对相关指标计算的影响。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合格”、“不合格”。
  ■
  若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合格”,则激励对象可以解除限售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由公司回购注销相应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专注于血液净化医用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机以及腹膜透析液分别围绕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领域,辅以透析配套产品的销售,是国内产品线最为丰富的血液净化医用制品厂商之一。
  为实现公司战略、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6-2028年需满足下列条件:以公司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6年-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1%、33%。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3、薪酬委员会或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薪酬委员会或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或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或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或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薪酬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或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或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5、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限售。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薪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不得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5、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在收到员工认购款并履行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后,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65.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2,641.65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5年9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各年度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603014 证券简称:威高血净 公告编号:2025-015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9月15日15点00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威高西路7号威高血液净化办公楼5楼508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5日
  至2025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第2、5项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3、4、7项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2、3、4项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参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上午8:00-11:00,下午12:00-16:30
  (二)登记地点:山东省威海市威高西路7号威高血液净化办公楼512室证券事务部。
  (三)登记方式:社会公众股股东登记时须提供下列相关文件:持股凭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持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威高西路7号;
  2、联系人:王婷婷;
  3、联系电话:0631-5716143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14 证券简称:威高血净 公告编号:2025-017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调整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变更前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
  公司代码:603014 公司简称:威高血净
  (下转B355)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