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2025年1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达到建设完成时间和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936.9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二)关于公司实施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事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事项经2025年6月1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完成股份过户至持股平台,该事项正在进一步推进中,公司将依法披露相关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三)修订《公司章程》,进行监事会改革的事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以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修订,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司章程》附件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上述事项经2025年6月1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和制度文件。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43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5年8月15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与会的全体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逢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书面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作出了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5-044)、《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45)、《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46)。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议案》 董事会对公司编制的《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风控审计部〈关于2025年半年度重点事项的检查报告〉的议案》 公司风控审计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2025年上半年重点事项进行检查,并出具了风控审计部《关于2025年半年度重点事项的检查报告》,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认为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的评估意见表示认可。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资产抵押融资的议案》 为满足和灵活补充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拟以拥有的“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所占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申请综合授信有效期为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在授信期和银行授信额度内,授信额度(包含展期和续约)可以循环使用,授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具体签约银行、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等事宜以最终合同或协议签署情况为准。在获得授信额度后及授信有效期内,公司将根据经营和资金需求,适时在授信额度内办理融资事项,如涉及银行贷款,贷款利率参考最新一期央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不超过35bp,贷款期限结合公司资金需求的时间和贷款利率综合确定。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在本议案授权范围内,负责安排办理上述事项相关的授信申请、抵押办理、融资申请等与融资相关的事宜,并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 公司以不动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和灵活补充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内,该抵押资产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投资建设的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将于本月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更好地契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给员工营造舒适的办公环境,公司计划将位于长春的办公场所、研发场所等搬迁至该产业园。同时,公司决定将注册地址由“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266号”变更为“中国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光谷大街1300号19层-22层”,邮政编码相应地由“130012”变更为“130015”。此外,公司还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进行修订变更。董事会特此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代表,负责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后续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公司章程》(2025年8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53号院中海时代广场B座16层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46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现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1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1.27元,募集资金总额50,827.7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5,009.6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818.0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1709号)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度使用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2020年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 (1)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前,截至2021年3月8日,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8,528.77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8,528.77万元; (2)2025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已达到建设完成时间和预定可使用状态,拟对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前述事项经2025年1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3)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项目44,096.31万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累计净额为1,231.17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本年度净额为15.95万元,本报告期累计已使用的补充流动资金195.86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757.08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0年12月28日,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长春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0126011000009432)。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0年12月28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和招商证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5910188000874141)。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2年6月28日,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吉大正元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长春分行和招商证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0126011000012941)。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款余额合计2,757.08万元,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2020年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 ■ 注:上表各明细金额与合计金额差0.01系计算尾差。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2020年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44,096.31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1。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附表1:2020年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报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表1: 2020年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注:公司募集资金总额50,827.70万元,系未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818.09万元。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47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因公司投资建设的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将于本月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更好地契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给员工营造舒适的办公环境,公司计划将位于长春的办公场所、研发场所等搬迁至该产业园。同时,公司决定将注册地址由“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266号”变更为“中国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光谷大街1300号19层-22层”,邮政编码相应地由“130012”变更为“130015”。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结合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进行修订变更,具体修订对照内容如下: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章程》(2025年8月)。 三、其他事项 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代表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后续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以上事项最终变更结果以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章程》(2025年8月)。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48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表决:包括股东本人出席或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6、会议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会议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53号院中海时代广场B座16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 以上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信件请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7:00前送达公司证券部(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电子邮件请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7:00前发送至ir@jit.com.cn。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地点 地址(北京):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53号院中海时代广场B座16层证券部办公室。 邮编:100043 电话:010一62618866 传真:010一82610068 (三)登记时间 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上午9:3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四)注意事项 本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会期半天,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并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一,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3029 投票简称:正元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 注:如手写请用正楷字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附件三: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权,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人(单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人姓名及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码: 受托人(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请将表决意见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所对应的空格内打“√”,多打或不打视为弃权;2、委托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4、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1999)6号”文件批准,并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2000)55号”文件确认,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1999年2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02580185D。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10万股,于2020年12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lin University Zhengyua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光谷大街1300号19层-22层。 邮政编码:13001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3,620,227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一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依靠雄厚的科技力量、科学的管理方法、完善的质量服务保证体系,创建一个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以“数字世界的守护者,数字伦理的捍卫者”为使命的一流数字安全公司,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为股东争取高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销电子计算机及其配件、文化办公机械、机房装修(经营范围中未取得专项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安防监控工程(以上各项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一)公司有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在人员、设备、设施资源等方面优先安排,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义务; (二)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许可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五)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七)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军工企业承担其他的义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和新实际控制人(如有)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行优先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1,600万股,向发起人吉林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北京东方吉星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长春长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发行500万股、350万股、350万股、300万股、100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31.25%、21.875%、21.875%、18.75%、6.25%。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93,620,227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八条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前述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接受担保的主体应当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下同)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44 (下转B264版)
|
|
|
|
|